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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隔離

(社會行為)

鎖定
種族隔離,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種族將人羣分割開來,使得各種族不能同時使用公共空間或者服務。種族隔離可能是法律規定的,也可能是無法律規定但事實存在的。不論種族隔離是平等隔離,還是不平等隔離,實質上均是一種種族歧視行為。在種族隔離制度下,人民所能擁有的權利是依照其種族背景來劃分;擁有歐洲白人血統者能享有至高的權力地位,而非裔、亞裔與種族混合血統者則受法律限制其參與政治及提升經濟能力的機會。
中文名
種族隔離
外文名
Segregation
類    別
社會行為
發生地
南非美國
類    型
制度

種族隔離概念簡介

種族隔離,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種族將人羣分割開來,使得各種族不能同時使用公共空間或者服務。歷史上最著名的種族隔離發生在南非美國

種族隔離美國種族隔離

自1954年的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決,從法律上終結了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其中的最重要判決包括1954年的“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4年的“亞特蘭大之心汽車旅館訴美國案(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等等 [1-9]  同時,沃倫法院還通過一系列判決終結了美國南部各州的種族隔離法——吉姆·克勞法 [1-9] 

種族隔離南非種族隔離

種族隔離歷史概況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萬人。
這個制度對白人與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馬來人、及其他混血門族)進行分隔並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給予歧別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1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制裁而廢止。聯合國也認為“種族隔離是一種對人類的犯罪”。
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説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隻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達、希斯凱、川斯凱與波布納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特指南非的種族隔離為1948年至1990年間在南非共和國實行的一種種族隔離制度

種族隔離相關措施

具體實踐上,南非種族隔離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羣(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區)得到投票權或影響力,將他們的權益限制在遙遠可能從未訪問過的家園。教育、醫療和其他公共服務有時被聲稱是平等隔離,即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樣的、但彼此分開的服務,但事實上非白人族羣可得到的只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務。

種族隔離相關法律

南非的種族隔離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有色人種為早年白人移民與黑人(布須曼人與班圖人)結合所生的混血子女的後代;印度人包括所有來自印度次大陸印度教徒、錫克教徒、穆斯林(含巴基斯坦人)和其他教徒;從1970年代起,來自中國台灣的華人在種族隔離場所也可以享受與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南非不人道不公平的種族隔離政策,一直拒絕與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關係。
與種族隔離有關的主要法律包括如下:
1911年
礦業及工人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
1913年
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移民調節法(The Immigrations Regulation Act) 1944年
公民身份法(The South African Citizenship Act)
1949年
禁止跨族婚姻法(The 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背德法(The Immorality Act),對於跨種族的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1950年
人口登記法(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規定所有人口都要按種族登記; 反共產主義法(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規定政府有權查禁任何被指控為“宣傳共產主義”的政黨;集團地區法(The Group Areas Act),將全國分為不同區域,劃出禁止黑人居住的地區;
1951年
班圖人管理機構法(Bantu Authorities Act),為黑人建立了單獨的管理機構;防止非法定居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Squatting Act),規定政府有權拆除黑人貧民區;土著建築工人和土著服務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 and Native Services Levy),規定白人僱主有義務在白人區為其黑人僱工修建必要的住房;
1953年
隔離設施法(The Reservation of Separate Amenities Act),禁止不同種族的人混用公共服務設施,如盥洗室、候車室等;班圖人教育法(The Bantu Education Act),將所有黑人學校收歸政府管轄,終止了教會學校的存在;
1954年
班圖人城市區域法(Bantu Urban Areas Act),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年
礦業和工作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將勞工領域中的種族隔離正式化;
1958年
促進黑人自治法(The Promotion of Black Self-Government Act),即“黑人家園政策”
1959年
班圖人投資法(Bantu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起將必要資本轉移至黑人家園的機構;大學教育擴充法(Th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ct),為黑人、有色人和印度人建立單獨的大學;
1970年
黑人家園公民身份法(Black Homeland Citizenship Act):從1971年開始,南非政府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分散於南非共和國邊陲地帶(佔該國總面積13%)的10個“黑人家園”,並給予這些家園以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到這些“黑人家園”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黑人家園”中的白人仍然居有政治和經濟上的優越地位。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先後扶植文達(Venda)、西斯凱(Ciskei)、川斯凱(Transkei)與博普塔茨瓦納(Bophuthatswana)等四個“國家”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1974年
阿非利加語媒體法(Afrikaans Medium Decree):規定在黑人家園以外的地區,阿非利加語在學校授課中要達到50%的使用比例在醫療、宗教、就職等其他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種族隔離隔離取消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制裁;1986年為止,南非政府廢除了限制非洲人在白人的領域內移動、居住的法律;以及在工作場所保護白人的相關勞動法規。1989年戴克拉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至1991年南非共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廢除了依據種族區別進行教育的法規。1993年12月,暫定的憲法廢除了剝奪非白人蔘與政治權利的法規,戴克拉克因對南非的民主貢獻,與曼德拉一同獲頒諾貝爾和平獎。1994年4月,實施了所有人種都能夠參與的議會選舉。1998年與台灣當局斷交,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