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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附加

鎖定
税收附加是指在正税以外另按正税税額的一定比例再徵收一部分税款的方法,計徵附加税的比率即為附加税的税率。 [1] 
中文名
税收附加
相關時間
2005-10-31
相關編號
國税函[2003]654號
簡    介
地方附加的簡稱

税收附加有關通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税收附加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 國税函[2003]654號 時間: 2005-10-31
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市地方税務局
為了促進農村税費改革,加強農業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精神,需對《農業税收會計制度》(國税發〔1998〕216號)中有關農業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辦法及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税收附加調整科目

調整會計科目在《農業税收會計制度》中,資金來源類增設“農業税附加收入”、“農業特產税附加收入”、“牧業税附加收入”3個一級科目,編號分別為107、108、109;在“農業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個二級科目;在“農業特產税附加收入”、“牧業税附加收入”科目下, 分別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個二級科目;在“應退税款”科目下增設“應退農業税附加”、“應退農業特產税附加”、“應退牧業税附加”3個二級科目。資金佔用類科目增設一級科目“劃解附加”,編號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設“待解農業税附加”、“待解農業特產税附加”、“待解牧業税附加” 3個二級科目;在原“待退税款” 科目下增設“待退農業税附加”、“待退農業特產税附加”、“待退牧業税附加”3個二級科目。

税收附加新增科目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税收附加來源類

1.編碼107,“農業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徵收的農業税附加收入。收到時,記“貸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劃解附加”科目衝兑,記“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已徵收的農業税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個二級科目。在二級科目下設置“糧食”、“代金”兩個明細科目。本科目要明細核算到村。
2.編碼108,“農業特產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徵收的農業特產税附加收入。收到時,記“貸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劃解附加”科目衝兑,記“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已徵收的農業特產税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
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當年徵收的農業特產税附加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農業特產附加。本科目在二級科目下按農業特產税徵收的具體品目設置明細科目。
3.編碼109,“牧業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徵收的牧業税附加收入。收到時,記“貸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劃解附加”科目衝兑,記“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已徵收的牧業税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
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當年徵收的牧業税附加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牧業税附加。本科目在二級科目下按牧業税的徵收的具體品目設置明細科目。

税收附加佔用類 編碼307、“劃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級徵收機關或劃解同級地方財政税費附加專户的農業税收地方附加。上解、劃解時,記“借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附加收入類科目衝兑,記“貸方”。期末餘額反映已經上解、劃解的地方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 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劃解農業税附加、劃解農業特產税附加、劃解牧業税附加3個二級科目。本科目要明細核算到村。

税收附加其他補充

1.增設的其他二級科目的核算方法,與一級科目相同,核算內容為附加。
2.“農業税收入”、“農業特產税收入”、“牧業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內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沒有實行税費改革的地區以及税費改革後,繼續將附加入基金預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庫農牧業税附加”科目核算。

税收附加税務修改

農業税、農業特產税、牧業税完税證修改樣式見(附件),內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與原辦法相同。

税收附加徵收農業税收附加操作程序要求

各鄉鎮農業税收徵收機關在發放納税通知書時,要明確農業税收正税、附加及徵收總額。在完税證上要填寫清楚正税、附加、徵收總額。徵收應用明細賬分別核算到村。鄉鎮農業税收徵收機關應根據徵收的季節性特點實行夏秋兩季核算,全年結算;要確保農業税收正税與附加在徵收環節按比例同步徵收、減免、入庫、劃解,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調、挪用附加,不得將附加作為正税入庫。收到農業税災歉減免款,減正税同時要減附加。

税收附加科目應用舉例

(以鄉鎮徵收農業税為例,假設附加不入基金預算科目,用“劃解附加”核算) (一) 鄉鎮已設待解賬户
1.收到各村農業税附加時,會計分錄為: 借:待解税款—農業税附加 貸:農業税附加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其他收入
2.將暫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待解賬户上的附加劃出時,會計分錄為: 借:劃解附加—農業税附加 貸:待解税款—農業税附加
(二) 鄉鎮未設待解賬户
收到各村附加,直接劃解,會計分錄為: 借:農業税附加收入 貸:劃解附加—農業税附加
(三)農業税減免從縣級下撥到鄉鎮
1. 鄉鎮收到縣級撥來的減免退税款時記: 借:農業税附加收入 貸:劃解附加—農業税附加 借:待退税款—農業税附加 貸:應退税款—農業税附加
2.退税完畢(假設全部退完) 借:應退税款—農業税附加 貸:待退税款—農業税附加
3.年終結賬衝兑時記: 借:農業税附加收入 貸:劃解附加—農業税附加 (農業特產税、牧業税略)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税完税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特產税完税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牧業税完税證 國家税務總局
參考資料
  • 1.    嶽松.財政與税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