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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權力

鎖定
税收權力是税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税收事務、控制和支配相對人財產和行為的力量,主要包括税款徵收權、税收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等 [1] 
中文名
税收權力
包    括
税款徵收權、税收檢查權、等
特    徵
國家意志性等
類    別
税收

目錄

税收權力特徵

税收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有以下顯著特徵:第一,國家意志性。税收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着國家的意志,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第二,社會公益性。税收權力的設定與行使,必須以保障和增加社會公益為目的,不得以權力設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為目標。第三,合法不平等性。税收權力從產生之時起就有合法不平等性和侵害性。税收權力主體不管權力相對方即納税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強制方式單方面確認和改變財產權屬關係。對此,納税人不得以原有權利進行抗辯。但為了防止税收權力被濫用而導致對納税人權利的非法侵害,納税人有權通過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第四,不可放棄性。税收權力行為的目的不在於具體行使者個人的利益,而在於國家和公共的利益。

税收權力問題

1.税收立法制度不科學,部門立法使權力尋租成為可能。
我國税法產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全國人大頒佈税收法律;國務院頒佈税收行政法規;國務院税收主管部門頒佈税收行政規章。在我國龐雜的税收法規體系中,由全國人大頒佈的税收法律只有3部,國務院頒佈税收行政法規也只有20餘部,成百上千的是財政部或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説,財税部門影響甚至主導着國家税法的設定,既是立法者,又是執法者。在這種立法現實下,很難克服部門主義傾向和部門利益對税收立法的負面影響。
2.税收制度不完善,權力異化有空間。
一是税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税法的嚴肅性不夠。我國沒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制度、税收原則税收徵管等,沒有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很多情況下是因領導人的認識變化而改變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徵管權限。二是税法規定過於粗放,原則性強,操作性差。三是税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
3.税收徵管程序不合理,而且透明度不高,不利於監督。
一是税收徵管程序公開程度和透明度不高,社會公眾對税收徵管程序和税務部門的工作流程不知曉,導致納税人不能有效判斷税務部門徵管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切實履行納税義務,不知自身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尋求有效的救濟;同時也為少數税務人員不嚴格地履行程序提供了方便。二是税務救濟程序設定不合理。《税收徵管法》規定,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税款,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複議前置模式的設定,立法者的初衷大概是想為納税人提供便捷的税收救濟途徑,減少税收救濟成本。但在實踐中,上級税務機關往往出於部門形象的考慮,多是偏袒下級税務機關,維持原決定,納税人最終還是要進行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複議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4.組織機構的設置不規範,難以做到分權制約。
少數税務人員素質不高,影響了權力行使的規範性。而公眾税法知識缺乏,又不能有效督促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正確行使權力。
參考資料
  • 1.    國家税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國家税務總局,19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