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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作信賴主義

鎖定
税收合作信賴主義,也稱公眾信任原則。
中文名
税收合作信賴主義
別    名
公眾信任原則
詞    性
名詞
衝    突
税收法律主義
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合理思想,認為税收徵納雙方的關係就其主流來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性的。一方面,納税人應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資料,徵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聯繫和溝通渠道。税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徵税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係,目的是提醒納税人與税務機關合作自覺納税。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税務機關不能提出對納税人是否依法納税有所懷疑,納税人有權利要求税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税人也應信賴税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準確的,税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税人繳税的根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存在錯誤時,納税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甚至納税人因此而少繳的税款也不必再補繳。
税收合作信賴主義與税收法律主義存在一定的衝突,因此,許多國家税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都作了一定的限制。第一,税務機關的合作信賴表示應是正式的,納税人不能根據税務人員個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認為是税務機關的決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賴主義少繳税。第二,對納税人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的。如果税務機關的錯誤表示是基於納税人方面隱瞞事實或報告虛假作出的,則對納税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第三,納税人必須信賴税務機關的錯誤表示並據此已作出某種納税行為。也就是説,納税人已經構成對税務機關表示的信賴,但沒有據此作出某種納税行為,或者這種信賴與其納税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賴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