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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證明

鎖定
税務證明是企業和個人辦税需提供的有關證明。
2018年12月,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的公告,決定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税事項。
中文名
税務證明
頒佈時間
2018年12月
發佈單位
國家税務總局
內容解讀
2018年12月, [1]  國家税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的公告,決定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税事項,切實精簡企業和個人辦税需提供的有關證明。
據税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此次取消20項税務證明事項,展現了税務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心。
從涉税領域來看,取消的20項税務證明事項涉及税款徵收1項、税收優惠19項。
公告明確,税款徵收類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納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税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改為在申請延期繳納税款書面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説明並承諾屬實,税務機關事後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取消涉及税收優惠類的19項證明,涵蓋了167個具體辦税事項,包括35個辦税事項所需的“單位性質證明”、91個辦税事項所需的“房屋、土地權屬證明”、9個辦税事項所需的“土地用途證明”、5個辦税事項所需的“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27個辦税事項所需的產品合格證明、中介機構專項報告等 。
取消的20項税務證明事項中,5項屬於原本需要納税人專門另行找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其餘15項是納税人自有的法定證照等基本資料。
公告明確:部分事項改為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比如工商營業執照、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等,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在申報表中直接填寫有關信息,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税務機關事後核查,比如殘疾人證明、單位性質證明、房屋、土地權屬證明等。
公告強調,各級税務機關應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徵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後監管要求,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税收環境。
税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饒立新表示:“税務機關將積極採取風險管理、大數據管理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事後核查可採取抽查、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檢測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