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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監察

鎖定
税務監察指上級税務機關對下級税務機關及各級税務機關對税務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活動。税務監察工作貫穿在整個税務監督過程之中,是税務監督的重要方面。做好税收監察工作,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税法的嚴肅性,提高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廉潔奉公、依法辦事、依重要的意義。 [1] 
中文名
税務監察
適用領域
税務

目錄

税務監察簡介

是中國税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行政監察的一個有機部分。同國家其他行政監察相比,税務監察具有監察對象專一、專業性較強等特點。通過税務監察可以督促各級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税收法規、税收政策,依法徵税,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完成各項税收任務。

税務監察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税收監察工作幾經變化。1949年11月,在首屆全國税務會議上,確定設置税務檢查機構,承擔税務系統對內監察和對外檢查的任務。1952年11月,第四屆全國税務會議決定將檢查機構改為監察機構,專門承擔對税務系統內的監察任務,原來檢查機構承擔的對税務系統外的檢查任務劃歸各有關業務單位承擔。1956年5月財政部頒發了《各級税務機關監察工作細則(草案)》。1958年以後的一段時期內,税務監察工作有所削弱,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税務監察完全陷於停頓。1985年,税務部門開始全面恢復税務監察,逐步健全機構,充實人員,積極開展工作。1989年國家税務局制定頒佈《税務機關監察工作暫行規定(試行)》,進一步推動了税務監察工作的全面開展。1990年12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税務監察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規範化。至1991年縣(市)以上税務機關基本上建立了監察機構,形成了從上到下的税務監察網絡。

税務監察任務

① 督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法規、制度、規定的情況,調查處理其違法、違紀行為,審理違紀處分事項。
②受理對監察對象與執行税收任務有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③宣傳税務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通報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教育税務工作人員奉公守法、為政清廉。
④制訂有關税務監察工作規章、制度,推動開展税務監察。
⑤參與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税務監察體制

税務機關的各級監察機構是內設機構,在局長領導下進行工作,監察業務受上一級税務監察機構的領導和同級監察機關的指導;在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各級税務監察機構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須事先徵得上一級税務監察機構的同意。對監察對象的管轄,原則上按“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幹部管理體制劃分,即各級税務監察機構負責管轄本局所屬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時還負責管轄下一級税務局的主要税務幹部。税務監察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法規、制度、規定的情況和違法、違紀等問題,有檢查權、調查權、處理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