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鎖定
2015年1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税務總局以人社部發〔2015〕90號印發《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1條。
自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於實施註冊税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於印發〈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税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1] 
中文名
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印發機關
人社部 國家税務總局
類    別
規範性文件
文    號
人社部發〔2015〕90號
印發時間
2015年11月2日

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文件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税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要求,為加強税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税務專業人員素質,在總結原註冊税務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税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於實施註冊税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於印發〈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税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税務總局
2015年11月2日

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辦法

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税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税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税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税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税務師資格考試設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務實務》、《涉税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税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第五條 符合《税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税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税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税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全國税務師行業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