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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同海

(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鎖定
程同海,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江蘇連雲港人,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5] 
2021年11月1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安徽檢察機關依法對程同海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程同海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連雲港
出生日期
1962年3月

程同海人物履歷

程同海大學畢業後,到江蘇省八大鹽場之一的江蘇台北鹽場參加工作,歷任台北鹽場財務科會計員、財務科科長、副場長等職務;
2001年4月~2008年,任江蘇省金橋鹽業有限公司徐圩鹽場場長;(縣處級
2008年~2009年8月,任中鹽長蘆滄州鹽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2009年8月~2010年,任中鹽長蘆滄州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0年~2012年6月,任中鹽長蘆滄州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
2012年6月~2015年1月,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 
2015年1月~2016年2月,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黨委副書記; [2] 
2016年2月,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
2019年1月,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3] 
2021年6月,免職。 [5] 

程同海人物事件

程同海違紀被查

2021年6月9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程同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紀委對其紀律審查;經安徽省監委指定管轄,池州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3-4] 

程同海依法雙開

2021年9月,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紀委、池州市監委對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程同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程同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旅遊活動安排,違規收受禮品;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隱瞞不報房產、投資等個人有關事項;典型的管企吃企、靠企吃企,利用職權在本人所任職企業產品供應、資金結算、項目承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財物。
程同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鹽集團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程同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池州市監委研究決定,將程同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6] 

程同海決定逮捕

2021年9月,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程同海涉嫌受賄一案,由池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石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程同海作出逮捕決定。 [7] 

程同海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程同海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石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石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同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安徽省石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程同海利用擔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黨委書記、董事長以及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接、產品供應、資金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