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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榮

(雲南省委原書記)

鎖定
秦光榮,男,漢族,1950年12月生,湖南永州人,197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工學碩士。曾任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委書記。 [1] 
2021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秦光榮受賄案,對被告人秦光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秦光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秦光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永州
出生日期
1950年12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秦光榮人物履歷

1973.09——1975.08,湖南衡陽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學習;
1975.08——1976.11,湖南師範學院零陵分院政工科、團委工作;
1976.11——1983.06,湖南省零陵地委宣傳部幹事;
1983.06——1984.12,共青團湖南省零陵地委書記,零陵地委委員;
1984.12——1987.02,共青團湖南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省青聯主席;
1987.02——1988.08,湖南省零陵地區行署副專員;
1988.08——1990.03,湖南省零陵地委副書記、冷水灘市委書記(兼);
1990.03——1993.06,湖南省零陵地委書記(其間:1992.03——1992.07,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1993.06——1994.12,湖南省長沙市委書記;
1994.12——1998.02,湖南省委常委、長沙市委書記(其間:1993.03——1995.12,在中南工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8.02——1999.01,湖南省委常委;
1999.01——2001.03,雲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1.03——2003.01,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3.01——2003.02,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副省長;
2003.02——2003.04,雲南省委常委、副省長;
2003.04——2006.11,雲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
2006.11——2007.01,雲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
2007.01——2011.08,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
2011.08——2012.02,雲南省委書記,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
2012.02——2014.10,雲南省委書記,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10——2014.11,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3] 
2014.11——2018.0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4] 
中共十四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五屆、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第十七屆、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雲南省第十一屆、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1]  [5-7] 

秦光榮人物事件

秦光榮違紀被查

2019年5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 

秦光榮開除黨籍

2019年9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全國人大原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秦光榮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履行主體責任失職失責,徇私干預紀檢監察工作,嚴重破壞黨的組織路線,扭曲用人導向,大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度假旅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干預和插手礦產資源轉讓;特權思想嚴重,追求個人名利和物質享受,貪圖奢靡享樂,生活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毫無紀法意識,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對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造成嚴重破壞,對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危害。
秦光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秦光榮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秦光榮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2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全國人大原內司委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秦光榮作出逮捕決定。 [9] 

秦光榮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2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全國人大原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於2019年10月9日交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秦光榮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秦光榮,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秦光榮利用擔任雲南省委常委、副省長、省委副書記、省長和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秦光榮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20年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共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受賄一案。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秦光榮利用擔任雲南省委常委、副省長、省委副書記、省長、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股權轉讓、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間,秦光榮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8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秦光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秦光榮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11] 

秦光榮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受賄案,對被告人秦光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秦光榮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秦光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秦光榮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副書記、省長、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股權轉讓、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間,秦光榮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89萬餘元。2019年4月6日,秦光榮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光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秦光榮具有自首情節,受賄款物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秦光榮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國家監委對秦光榮提出了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對秦光榮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予以認可。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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