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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當事人
鎖定
租賃當事人是在租賃業務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
- 中文名
- 租賃當事人
- 包 括
- 出租人和承租人
- 適用地
- 中國
- 依 據
- 法律
概念簡介
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或租賃權的人也可以成為出租人,但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業務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六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合法將財產佔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承租人是指在租賃業務中,依法獲得租賃物一定時期的使用權,並須支付租賃費的人。承租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團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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