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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信用保險

鎖定
租賃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租賃公司向中小企業租賃機械設備,並保障租賃公司取得正常收益而開辦的一項政策性金融業務。其具體業務程序是,先由租賃公司與國家有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簽訂租賃信用保險合同,確定信用限額,而後當租賃公司因用户破產等原因遭受到難以預料的損失時,即可由該政策性金融機構向其提供信用限額之內的損失補償。 [1] 
中文名
租賃信用保險
外文名
Credit Insurance in Leasing
定    義
獲得補償的一種保證措施
雙    方
租賃公司與保險機構

租賃信用保險保險簡介

租賃信用保險由租賃公司與保險機構簽訂有關租賃業務可能遭受難以預料損失時,獲得補償的一種保證措施。如因承租人破產、倒閉等原因,使租賃公司無法收回租金或遭受難以預料的損失時,根據保險協議,租賃公司可得到全部損失的保險金補償。

租賃信用保險租賃信用保險的條件

租賃信用保險最早出現在日本。日本政府為了通過發展租賃業以振興機器工業,推動中小企業機器設備的現代化,於20世紀70年代初創設了“機械類租賃信用保險制度”,並規定其適用對象是租賃合同項下特定的機械,且租賃合同的內容能滿足以下各項條件:
(1)租賃的設備必須是新型的新產品;
(2)必須是為期三年以上的長期租賃而且中途不得隨意解約;
(3)等價計算恰當,租金分幾次以上繳付並且是平均支付的;
(4)租賃期滿後租賃公司不準將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5)承租人不是信用差且政府有事先通知的;
(6)第一期租金繳付日在起租日以後三個月內且一年至少須付租金四次以上。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