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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提單

鎖定
租船合同提單是指用租船承運租船人的全部貨物,船東籤給租船人的提單,或者並非全部裝運租船人的貨物,而由船東或租船人所簽發的提單。
中文名
租船合同提單
外文名
CHARTER PARTY B/L
類    型
文件
簽訂雙方
船東、租船人
主要內容:
1.單據名稱(title)
根據《UCP600》,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租船合同提單),無論名稱如何,由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的,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隻並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的運輸單據,都被銀行接受。
按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填寫,並儘可能填寫實際港口的名稱。例如某信用證規定裝貨港為“from Chinese port”,租船合同提單上可以填寫“from Chinese port”,也可以填寫“from Shanghai,China”。
按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填寫。根據《UCP600》,卸貨港也可顯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例如某信用證規定卸貨港為“to option Singapore/Karachi”,租船合同提單上可顯示“Singapore/Karachi”,也可以顯示“Singapore”,或“Karachi”
2.簽發或證實(sign or authenticate)
根據《UCP600》,租船合同提單由以下人員簽署和證實:
(1)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2)船東或其具名代理人。
(3)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簽發。
(4)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5)代理人簽字必須標明其系代表船長、船東還是租船人簽字。
(6)代理人代表船東或租船人簽字時必須註明船東或租船人的名稱。
更正處(correction)
提單的更正處必須有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證實和小籤。
4.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contract)
根據《UCP600》,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5.裝卸費用(loading and unloading fee)
一般情況下。租船提單會出現以下幾種對裝卸費的規定:
(1)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Free in簡稱F.I.)
(2)船方不負擔卸船費用(Free out簡稱F.O.)
(3)船方不負擔裝卸費用(Free in and out簡稱F.I.O.)
(4)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簡稱F.I.O.S.)
(5)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平艙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and rammed簡稱F.I.O.S.T)
6.發運日期(date of shipment)
根據《UCP600》,租船合同提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租船合同提單載有已裝船批註註明發運日期,此時已裝船批註上註明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7.簽發的租船合同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charter party B/L)
根據《UCP600》,信用證規定的每一種單據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租船合同提單為的正本提單,或如以多份正本出具,租船合同提單中須註明全套正本的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