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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田法

鎖定
科田法是李氏朝鮮的土地税收制度。李成桂在滅王氏高麗的前一年(公元1391年) 頒行,以代替田柴科。登錄全國土地規定將京城官員分為十八科,在京畿地方授給科田,最多授田150結,最少授田10結; 各地把少量土地作為“軍田”授予中小兩班(10結或5結),受田者需服兵役。均可世襲。以後又分給兩班“功臣田”、“別賜田”,這些均屬私田。大部土地仍為公田。公私田均由農民(良人)佃種。都要納地租,水田一結糙米30鬥,旱田一結雜谷30鬥。田主不得無贈。後因李朝政府沒有多餘土地科授新進兩班官吏,1466年改行職田制,只對現職官吏授田。1557年職田制也被廢除。 [1] 
中文名
科田法
分    類
土地制度
實行者
李成桂
頒佈時間
公元1391年

目錄

科田法內容

李成桂掌權後,採取各種措施整治和加強專制集權統治。1388年,實行田制改革,丈量全國公私土地,登記造冊,收歸國家所有。1391年,實行“科田法”,對兩班官僚及其他貴族按等級授田,第一科(一等)授田150結(李朝以生產20石糧谷的土地為一結),以下遞減,第十八科為末等,授田10結。對地方豪族和士兵另授軍田,每人5—10結。其餘大部分土地為公田,由國家分配給農民,徵收租税,作為封建國家的基本財政收入來源。

科田法性質

科田法是國家把土地的收租權轉讓給受田者,即受田者只有收租權,而沒有土地的所有權。而且領有科田和軍田者還必須向國家繳納相當於田租十分之一的田税,以加強國家對土地的控制和管理。

科田法意義

科田法的實行,國家不僅掌握了土地,擴大了税源,而且對兩班和佛教寺院的土地也加強了控制。科田和軍田不但數量有限,而且科田主要限於京畿一帶,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併和兩班貴族進行地方割據的可能性。另方面,由於受領軍田的人大多是中小封建主和上層農民,從而加強了封建國家的社會基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