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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

(國家級、知識密集型經濟實體)

鎖定
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中小企業羣體,在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2-4]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三部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4] 
中文名
科技型中小企業
主    體
企業
級    別
國家級 [3] 
發佈單位
科技部 [2] 

科技型中小企業原因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力,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2] 

科技型中小企業推動意義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中小企業羣體,在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長期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部門、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仍然面臨創新能力有待加強、創業環境有待優化、服務體系有待完善、融資渠道有待拓寬等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培育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羣體,帶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走創新發展道路,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2] 

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科技創業

(一)支持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和企業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健全股權、期權、分紅權等有利於激勵技術創業的收益分配機制。支持高校畢業生以創業的方式實現就業,對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生創業基地的創業者給予房租優惠、創業輔導等支持。 [2] 
(二)加快推進創業投資機構發展。鼓勵各類社會資本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活動。探索建立早期創投風險補償機制,在投資損失確認後可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風險補償。 [2] 
(三)加強創新創業孵化生態體系建設。推動建立支持科技創業企業成長的持續推進機制和全程孵化體系,促進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載體功能提升和創新發展。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等對創業載體建設的支持力度。 [2] 

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技術創新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研發機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提升對技術創新的支撐與服務能力。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形成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機構給予重點扶持。 [2]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加強技術改造與升級,支持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調整優化產業和產品結構,將技術改造項目納入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的支持範圍。 [2] 
(六)通過政府採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家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法規政策。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政府採購活動,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採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與首台(套)示範項目。 [2] 

科技型中小企業強化協同創新

(七)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協同創新。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戰略合作,探索產學研深度結合的有效模式和長效機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轉化。深入開展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通過科技特派員等方式組織科技人員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解決技術難題。 [2] 
(八)鼓勵高校院所和大型企業開放科技資源。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科研基礎設施和設備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提供檢驗檢測、標準制定、研發設計等科技服務。 [2] 
(九)吸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產業技術創新關鍵問題為導向、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引導行業骨幹企業牽頭,廣泛吸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按市場機制積極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2] 

科技型中小企業推動集聚化發展

(十)充分發揮國家高新區、產業化基地的集聚作用。以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現代服務業產業化基地、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創新型產業集羣等為載體,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走佈局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的發展模式,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羣式發展。 [2] 
(十一)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發展道路,提升產品質量、塑造品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聚焦“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走專業化、精細化發展道路。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強核心業務,推進精益製造,打造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精品和品牌。 [2] 

科技型中小企業完善服務體系

(十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地方在區域創新中的主導作用,通過政策引導和試點帶動,整合資源,加快建設各具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體系。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諮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2] 
(十三)充分發揮專業中介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作用。開放並擴大中小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領域、規範中介服務市場,促進各類專業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充分發揮科技服務機構作用,推動各類科技服務機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服務。 [2] 

科技型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十四)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實現改制、掛牌、上市融資。支持利用各類產權交易市場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股權流轉和融資服務,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轉讓途徑。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債券市場融資,探索對發行企業債券、信託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產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社會籌資利息補貼。 [2] 
(十五)引導金融機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服務創新,拓寬融資渠道。引導商業銀行積極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系統化金融服務。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抵質押類信貸業務及產品。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創新融資租賃經營模式,開展融資租賃與創業投資相結合、租賃債權與投資股權相結合的創投租賃業務。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和模式創新,支持網絡小額貸款、第三方支付、網絡金融超市、大數據金融等新興業態發展。 [2] 
(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和科技保險體系。引導設立多層次、專業化的科技擔保公司和再擔保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程序,簡化反擔保措施。鼓勵保險機構大力發展知識產權保險、首台(套)產品保險、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險、成果轉化險等科技保險產品。 [2] 

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化政策環境

(十七)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創新的力度,凝聚帶動社會資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加大各類科技計劃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鼓勵地方財政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對於研發投入佔企業總收入達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補貼。鼓勵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業中篩選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競爭優勢的創新型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 [2] 
(十八)進一步完善落實税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技術轉讓、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税收優惠政策,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政策培訓和宣傳。結合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推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完善結構性減税政策。 [2] 
(二十)加強統計監測與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加大對市場中侵害科技型中小企業合法利益行為的打擊力度。研究發佈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源庫,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佈制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 [2] 
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既是一項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長期戰略任務,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需求,更是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關鍵路徑之一。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各地情況,制定本意見的貫徹落實辦法,採取有效政策措施,切實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2]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
1. 科技人員指標(滿分20分)。按科技人員數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發投入指標(滿分50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中選擇一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標(滿分30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 1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分)
B. 4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分)
C. 3項Ⅱ類知識產權(18分)
D. 2項Ⅱ類知識產權(12分)
E. 1項Ⅱ類知識產權(6分)
F. 沒有知識產權(0分)
符合第六條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説明

(一)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二)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鑑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三)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四)企業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五)知識產權採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按Ⅱ類評價。
(六)企業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指企業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標準化組織等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中排名起草單位前五名。
(七)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國家(省、部)重點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省、部)工程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省、部)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省、部)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 [1] 

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填報

第十條 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願在服務平台上註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附件)。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平台上通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台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信息庫並在服務平台公告;有異議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有關單位可通過服務平台查驗企業的登記編號。
第十二條 已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服務平台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並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已入庫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平台填報變化情況。
第十四條 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並在服務平台上公告: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條 科技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對已入庫企業進行抽查,對經抽查或審核企業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