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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規程

鎖定
私立學校規程,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29 年 8 月頒佈。共 29 條。規定凡私人或私法人及外國人和宗教團體設立的學校為私立學校,其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構認可。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私立中學及小學以教育廳或特別市教育局為主管機關。私立學校立案後受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其組織課程及其他一切事項,須遵照現行教育法令辦理。 [1] 
中文名
私立學校規程
頒佈時間
1929年8月
學校如為外國人所設,必須由中國人任校長和院長;如為宗教團體所設, 則不得以宗教科目為必修科,不得在課內作宗教宣傳,不得強迫或勸誘學生參加宗教儀式,小學不得舉行宗教儀式。對董事會及各級私立學校內部管理也作出規定。1933年 10月、1947年 5月教育部兩次頒佈《修正私立學校規程》。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