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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虜罪

鎖定
私放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戰場紀律,對被俘的敵方人員擅自放走的行為。
中文名
私放俘虜罪
客體要件
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私放俘虜的行為
主體要件
特殊主體
主觀要件
故意
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部隊的俘虜管理秩序。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獲批准而放走俘虜的行為。該行為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暗中的;既可以發生在戰時,又可以發生在戰後。“俘虜”,指在作戰中被己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為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
③犯罪主體為軍人,通常是對俘虜負有管理責任的軍人。
④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私放俘虜的行為會造成危害作戰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 [2]  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虜”,指俘虜中的中、高級軍官,掌握重要敵情的俘虜,為了解敵情而抓獲的俘虜,等等。“其他嚴重情節”,指收受俘虜錢財的,暴露軍事秘密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條 
私放俘虜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罪是指擅自將俘虜放走的行為。凡涉嫌私放俘虜的,應予立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