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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秩序

鎖定
私人秩序源於法律中所謂的“私下解決”。Williamson將其引入經濟學,是指交易參與人之間沒有或者不能夠通過第三方(如法庭),針對交易所作的契約安排,其實質是一種化解交易衝突的治理結構。
中文名
私人秩序
外文名
Private Ordering
私人秩序與公共秩序
交易只有注入秩序化解衝突,才能實現參與人相互依賴的共同利益。這種秩序如果源於第三方的強制,則為公共秩序;如果源於參與人之間的私下約定,則為私人秩序。為什麼説私人秩序是現代合約理論的重心呢?Williamson用參與人和第三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以及交易的“專用性”予以解釋:如果不受有限理性的限制,參與人就可以對交易做出全面的計劃安排,法庭等第三方也能夠按照效率標準解決所有糾紛;如果不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參與人能夠嚴格自律,言而有信的品行不會產生嚴重的交易衝突;如果交易不存在專用性,參與人之間不存在長期的互惠利益,分散地逐個簽訂交易契約就可以了。在上述幾種情況下,作為第三方公共秩序的法庭(法律)、道德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化解交易衝突,因此私人秩序似乎並不重要。但現實中的第三方並非全知全能(不受有限理性限制)、大公無私(不存在機會主義),尤其在交易具有專用性時,市場競爭機制也無能為力,這就需要在交易關係中注入一種私人秩序來化解交易衝突,實現雙方的共同交易利益。新產權理論(NPRT)的開創者Han和Holmstrom則用“相關變量的可觀察但不可證實”這一性質假設排除了作為公共秩序的“第三方”:如果交易的相關變量可以通過法庭證實,那麼履約可由司法保證;如果無法實現司法執行,但若市場上其他成員可以觀察到交易的相關變量,並懲罰不按現行慣例行事的交易參與人,那麼履約可由市場競爭執行;如果交易關係之外的第三方無法掌握與證實交易內部的信息,那麼法庭和市場等第三方都無法提供執行手段,就只能依靠交易關係內部的控制。因此,私人秩序實質上就是化解交易衝突的交易關係內部所執行的治理結構。
當然,公共秩序與私人秩序的界線並非如此涇渭分明,也不是“老死不相往來”。一般的交易會存在部分可以驗證的變量,使得公共秩序常常介入私人秩序,其介入程度可以用Macneil的關係性合約光譜加以刻畫。交易軸的一個極端是正式合約或純古典合約,其全部條款都是可以被第三方證實的明示條款,作為公共秩序的法律可以完全介入私人合約;而另一個極端是非正式合約或關係合約,其全部條款都是不可以被證實的隱示條款,作為公共秩序的法律難以介入;當然,現實合約大都處於二者之間。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