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私人承運人

鎖定
私人承運人,“公共承運人”的對稱。是指並非向不特定的公眾提供運輸服務的,與特定人單獨洽談後訂立的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由於私人運輸不涉及公眾,因此當事人享有更為廣泛的自治的權利,往往以任意性法律予以調整。 [1] 
中文名
私人承運人
來    源
這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用語,
範    圍
航運業中
服務對象
非大眾化,

目錄

私人承運人定義

航運業中用來指那些服務對象而是通過與特定少數人簽訂運輸合同,承運特定貨物的自然人和法人

私人承運人名稱由來

英國採用《海牙/維斯比公約》的規定,對於承運人僅有締約承運人的立法規定,並無實際承運人的説法。在實踐中,作為英美法系國家,英國將承運人分為“公共承運人” 與“私人承運人”。

私人承運人區分

私人承運人與公共承運人有以下幾點區別:
1.公共承運人是指向公眾提供運輸服務且運輸航線、班次、運費都固定公佈的運輸者,一般指班輪公司,簽發班輪提單;而私人承運人一般為租船運輸的承運人,簽發租約提單
2.班輪提單下承運人較為固定,如果是班輪公司自己的船舶,則為船東;如果是光租,則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東;而在租船運輸下,租約提單的承運人識別一般依據提單正面的條款。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