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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偵探

(政府機關以外從事民商事務調查服務的人員)

鎖定
私人偵探即私家偵探的另一種叫法。私人偵探起源於歐美,1992年中國大陸出現了第一傢俬人偵探性質調查機構,2003年開始國家允許註冊私家偵探商標。近年私人偵探調查服務的市場需求越來越大。私人偵探機構主要從事:尋人服務、財產調查取證、全國信息調查、網絡詐騙調查、婚姻調查、子女行為監護、債務追討、行蹤調查、也有涉及信用調查、知識產權調查,以及打假維權、經濟情報調查等。
中文名
私人偵探
外文名
Private detective
別    名
私人委託 [1] 
解    釋
從事民商事務調查服務的人員

私人偵探簡介

私人偵探:指政府機關以外從事民商事務調查服務的人員,別稱“私人委託”。
私人偵探機構:指公民或機構開辦屬於私立性質提供民商事務調查服務的機構。
社會大眾所説的私人偵探、私家偵探機構,實質就是指私人委託的民事類事務調查項目,而商務調查公司主要只是承接企業單位、社團機構等委託的商務類事務調查項目,這也是商務調查公司與民事調查公司的差別。真正商務調查公司從不承認自己是私家偵探的原因,或者説是專業的商務調查公司不承認自己是私家偵探公司。或許這才是形成國內商務調查公司與私家偵探公司概念差別的原因。
求助私人偵探——私人偵探的幫助是屬於私人委託、非訴事務的合法處置委託是完全可行可信的。而對於私人偵探取得的證據,只要取證過程或方法不涉嫌違法或侵犯個人隱私,法庭自然會依法予以採信。

私人偵探發展現狀

作為一種職業,“私人偵探”還未被我國政府所認可。1993年,公安部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
2002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的範圍,將原來的42類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擴大為45類,其中新增的允許註冊類別包括提供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和尋人調查等“安全服務”。
私人偵探的市場需求在不斷擴大,私人偵探行業也發展較快。但由於缺乏必要門坎和有效監管,行業人員構成混亂,這又反過來阻礙了私人偵探行業的健康發展。

私人偵探禁忌規則

《私人偵探調查服務禁忌規則》
社會公眾總是習慣將調查行業中從事民事類調查服務機構及人員,稱為私家偵探或私人偵探。
私人偵探不包括那些專業從事商務類調查服務的機構,因而真正單一從事商業調查服務的調查公司,從來都不願意承認自己是私人偵探。同樣的道理,那些無證無照的從事調查服務的私人偵探,則又稱不上私人偵探。因為他們不隸屬於任何一家調查機構,開展調查服務代表的也僅僅只是個人,或是假冒虛擬的所謂調查公司。
就象任何社會角色和社會服務都有着自己必須遵循的遊戲規則一樣,私人偵探調查服務也有着自己職業操守、服務規範、行業標準以及禁忌規則。
私人偵探調查服務禁忌規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私人偵探之調查對象禁忌——為了確保調查事務不涉及國家機密、以及表示對軍人、警察及執法人員的尊敬,堅決拒絕針對以上人員的調查委託。也經常在其他一些資深的私人偵探調查公司網站上看到類似的聲明或通告。
私人偵探之調查目的禁忌——如果調查委託本身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委託人的調查目的又不可告人。那麼調查服務的費用不管多高,我們也一定不會接受此項委託。首先,我們不會因為自己的不負責任或見利眼開,而引起對被調查對象的任何傷害或不利,因為那樣終究受害的只能是調查公司私家偵探自己。其次,作為規範的調查公司,我們必須考慮規避調查服務中的各種經營風險;最後,沒有足夠理由的調查委託,其調查目的往往也是不正當的。
私人偵探之調查過程禁忌——經常看到一些私家偵探調查機構,會在媒體面前過份地誇張自己的調查過程多麼神秘刺激。諸如手機監聽、萬能鑰匙等器材,房間針孔、牀上偷拍等效果。如果真有這樣的偵探器材,那麼通過這種手段過程調查取證而來的證據,也是難保會被法律認可的。
私人偵探之調查標準禁忌——沒有標準的服務一定是低級的,私人偵探調查服務也是一樣的。沒有確定調查標準的委託協議,首先表現的是一種對於調查業務的飢不擇食,其次也或多或少表現出了調查公司經辦人員的欺詐心理。簽訂此類無標準調查委託協議的,有一些是辦理了營業執照卻無米下鍋的私人偵探調查公司。而更多的卻是無證無照的私人偵探,因為他們是隨時都能轉移方向的調查游擊隊。
性格品質與心理素質
偵探面對是種種艱難困苦的任務,在困難面前若沒有一種永遠向前,永不言敗的精神是很難有所作為的。冒險與勇敢精神:不具備一定的冒險與勇敢精神顯然是無法有效開展工作的。靈活性:這一條主要體現在思維與應變能力上。堅定性:它與主動性有一定區別,更多體現為逆境中的忍耐能力。
熟悉實用法律知識
1、基礎法律法規:刑法、刑訴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律師法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與公司法;商標法與專利法等。
2、於各相關機構、組織接洽聯繫的有關程序要領:如在打假案件中與公安機關、工商、技監部門的接觸、訴前證據調查中與律師的配合、如何跟各類掌握有信息的政府機關、專業團體進行接觸。調查方法與手段概論:調查概論、調查的一般渠道與手段(詢問、信息檢索、實地觀察分析、套取、打入等)、各專案調查方法(知識產權侵權調查、訴前證據調查、目標公司及人員背景資料的收集與分析、反欺詐調查、失蹤人員調查、商業情報的收集與分析等)。
偵探的交際常識:偵探注意日常交際的重要意義、如何分析環境,迅速地在一個新場合樹立聲譽併為人所接受;如何在不同的場合使用不同的手段(俱樂部、會所、運動場、工作交往、偶然邂逅等)接觸不同種類的人員:公務員、商界人士、學者、記者、編輯、工廠工人、社區服務人員、家庭婦女、白領女性等。
信息的收集與分析
情報的概念、基本的信息檢索工具與使用技巧、重要的數據庫與資料庫簡介、利用人脈網絡收集特定的信息等。
安全防範常識
應養成的安全意識(如迅速判斷自己附近人員的職業、經歷、意圖。養成迅速看清並記住車牌、門牌、店鋪招牌、電話號碼的習慣。注意培養方向、方位感,對自己所進入的地區、建築的通道、佈局結構保持清晰的方位感等),外出與人交往的安全注意事項、在外住宿、行走、乘車乘船、駕車時的安全要點、反跟蹤、監視、反竊聽的基本常識。
不能為私情所動
1、行動時理智要勝於情感,這是一位私人偵探所應具備的素質,如果因為個人原因,導致判斷錯誤,會給他人帶來傷害。

私人偵探調查類型

財產調查
財產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財產清單,企業基本信息,負責人情況,經營狀況,股權投資,財務分析和執行建議等等。
人員行蹤調查
人員行蹤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跟蹤調查債務人,違反合同的公司職員、貸款和保險及其他詐騙涉案人員、經濟糾紛涉案人員、製假窩點人員;調查情感欺騙人員、失蹤人員、婚姻過錯方;調查子女是否吸毒、早戀、迷戀網絡遊戲、網戀、成績下滑的原因、是否有不良交往。及時掌握子女情況及時救助,對子女的暗中監護;調查客户指定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實時的跟蹤調查。
網絡詐騙調查
網絡詐騙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1、網友真實身份調查、IP地址查詢、真實身份核實、網絡電話查詢。
2、網絡欺詐調查取證、網絡匯款查詢、網友真實行蹤調查、銀行取匯款調查。
3、網絡合同欺騙調查、合同真實查詢、網絡詐騙證據收集、鎖定騙子身份。
4、網絡監控調查、鎖定真實目標、尋覓騙子蹤跡、QQ、郵箱。
5 、色情騙子調查取證、真實身份鎖定、收集騙錢騙色證據、網絡色情取證。
婚姻調查
婚姻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解除婚姻
1、婚外情 ( 戀 ) 調查取證;
2、婚姻財產下落;
3、第三者有關信息資料;
4、解除婚姻調解;
5、脱離不幸婚姻的方案設計及協助實施。
挽回婚姻
1、對方下落;
2、婚姻分裂的原因;
3、調查對方對挽回婚姻的要求;
4、挽回婚姻的方案設計及協助實施。

私人偵探私人取證

私人偵探是否能成為合法取證的主體

私人偵探偵查權主體

主要原因是社會各界對私人偵探的合法性問題一直存在很多爭議。在私人偵探的合法性問題上,爭議最大的就是私人偵探是否有偵查權,私人偵探是否能成為合法的取證主體。
一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私人偵探沒有偵查權。刑事偵查是有關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而就被控犯罪行為進行的調查活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依法行使偵查權的主體只有五個,也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機關和監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而在這五個主體之間,調查權的行使範圍也是受法律規定嚴格限制的,只能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利,如果超過此權限的規定,即使是上述五個主體也不能行使偵查權,否則即為非法行使偵查權;如果要將一定的偵查權賦予私人偵探,還必須通過全國人大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
另一方面,從偵查權的內容上看,私人偵探也沒有偵查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的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專門調查”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刑事鑑定、發佈通緝令等等;“強制性措施”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大部分“專門調查”手段和所有的“強制性措施”都是與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有着密切聯繫的,對於上述權利的行使,法律必須做出嚴格的規定;因此,私人偵探是不能行使上述偵查權的。所以,從法律規定看,私人偵探確實沒有偵查權。

私人偵探調查權主體

如前所述,私人偵探沒有偵查權,但其可以作為調查權主體擁有一定範圍的調查權。我國法律法規也並未禁止公民行使一定範圍的調查權,而且我國法律鼓勵公民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在一些法律規定特別是民事方面中還有強調私力行為和私力救助的民事訴訟規定。同時,從法理角度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許可”,由此我們認為從事私人偵探在一定範圍內是得到法律法規允許的。在現實生活中,私人偵探採用的調查手段種類繁多,雖然有一些調查手段還有爭議,例如,竊聽、跟蹤、秘密拍照等,但無論怎麼樣,私人偵探的調查權並不具有偵查權的強制性和專門性,因此也就談不上對國家偵查權的分享和侵犯。同時,法律還規定,並非所有未經過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等秘密偵查的證據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以上所涉及的方式方法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比如,當他人處於公共場所時,所拍攝的照片便屬於有效證據。如在公共場合如商場、公園等拍下相關照片,這種證據法庭是認可的。所以,私人偵探並不一定要有偵查權,有合法調查權而沒有偵查權一樣可以從事私人偵探業。即使是調查行為構成違法,那也僅僅是私人偵探個體行為的違法,只要依法查處即可,並不能因為個體行為的違法而否定私人偵探整個行業的合法性。
在我國的法治環境下,私人偵探沒有偵查權,但可以擁有一定的調查權。即使從刑事訴訟法的領域來看,私人偵探業的存在與偵查權並不矛盾,是合法的。

私人偵探工作風險

2003年12月出現首例民間調查者在偷拍工作中被害的案件,黃某某是一家社會調查機構的調查員,受陝西韓勇9+9製藥廠委託調查北京趙君的底細,在執行任務時,被調查對象發現,並被對方手下毆打致死。社會調查機構不是警察機構,私人偵探沒有偵查權,有的僅是調查權利,沒有警械警具,沒有強制措施,一方面比起警察私人偵探自身要擔負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私人偵探的調查工作,也給調查對象合法權益帶來不確定的風險。私人偵探的工作沒有嚴格的法定程序限定,私人偵探只從委託人的利益出發,很少像警察那樣顧及社會公眾的權益,雖然效率高但是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成都、武漢、南京等一些具有私人偵探性質的調查機構員工在工作中出現了詐騙鬧事,誘騙強姦幼女,暗中拍賣調查對象的家庭隱私、工作情報資料;委託人通過私人偵探拿到調查對象的不利材料。
法律設想
私人偵探一般是指接受顧主委託,通過各種公開或秘密的調查活動獲得各種情報和證據的個人或組織。在中國約有200萬私人偵探從業人員, 散佈在職業介紹所、婚姻調查所、個人事務所中,為客户提供各種信息調查、收集、整理服務。由於我國現有法律未賦予私人偵探合法地位,因 此這類機構實際上是在法律的邊緣遊走,在重重的困境中生存的。
行業問題現狀
(一)主體地位的合法性困境。對於私人偵探,公安機關和工商部門的態度有很大的分歧。公安機關於1993年發佈的文件不允許私人偵探組織
的存在,而工商部門為了與國際接軌,已經在註冊商標的種類中列入了偵探類的商標。部門法與紅頭文件的衝突使偵探從業人員陷入兩難境地。
用他人信息牟利“私人偵探”受刑罰
2011年5月,吳桂輝未經工商註冊,在新羅區西陂鎮租住的房屋內開設了一家名為“閩通商務諮詢事務所”的私人調查機構,並在網上以“閩通偵探”、“閩通偵探社”的名義開展業務,接受他人委託,從事私人調查活動,從中謀取利益。
吳桂輝受陳某等多人的委託,調查他們配偶的婚外生活。他從網上購買了調查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個人信用報告、家庭信息、住宿記錄、犯罪記錄、出入境資料、銀行個人信息等資料,通過這些信息窺探個人隱私,獲取有用的信息,完成委託人所委託辦理的事項,自己從中牟利1.51萬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