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鎖定
《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經2011年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佈。該《辦法》共22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發佈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件批號
第114號
發佈時間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文件發佈

第114號
《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 《福建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下列活動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聲像、照片、電子文件、標誌性實物等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記錄: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省的公務活動;
(二)外國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或者國際組織負責人、著名外國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動;
(三)省委書記、省長的重要公務活動;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重大活動;
(五)對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六)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之間的重大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由本省承辦的國家重大活動;
(八)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四條 重大活動檔案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舉辦、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 (以下簡稱舉辦、承辦單位),應當做好重大活動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並對重大活動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七條 舉辦、承辦屬於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重大活動事項的,舉辦、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活動確定後5日內告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認為屬於重大活動的,應當加強對舉辦、承辦單位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的督促和指導;認為不屬於重大活動的,其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舉辦、承辦單位對是否屬於重大活動無法判定的,由舉辦、承辦單位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認定。
第八條 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重大活動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
重大活動材料的歸檔範圍主要包括:
(一)報告、方案、計劃、日程安排、領導講話、題詞、會議材料、簡報、總結、宣傳報道、紀念冊等各種紙質文件材料及其電子文件;
(二)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磁盤、光盤、膠片等材料;
(三)有紀念意義的憑證性和標誌性實物,包括活動標誌、證件、證書、獎盃、獎狀、獎章、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材料。
第九條 舉辦、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收集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材料,對舉辦、承辦單位提出的收集要求,負責重大活動宣傳報道工作的單位以及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範要求和保密規定,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的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一條 省、市、縣 (區)國家綜合檔案館 (以下簡稱綜合檔案館)對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重大活動,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業人員指導、協助舉辦、承辦單位做好重大活動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檔案按照以下規定處置:
(一)一個單位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其檔案歸入本單位檔案全宗,保管期滿後按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兩個以上單位聯辦的跨部門、跨行業綜合性的重大活動,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由各聯辦單位向綜合檔案館移交;因特殊情況延期移交的,須經綜合檔案館同意。
(三)舉辦、承辦單位成立臨時組織機構的,其重大活動檔案由臨時組織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在臨時組織機構停止辦公之前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重大活動結束後60日內,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辦理檔案登記。
第十四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對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損毀的,保管單位應當立即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不予移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責令移交。
第十五條 屬於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其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可以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徵集制度,採取收購、徵購等措施徵集重大活動檔案。
鼓勵集體和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轉讓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七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在重大活動檔案進館30日內依法向社會開放,並公佈重大活動檔案的目錄,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工作。
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對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綜合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對在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責令賠償損失:
(一)未按規定建立重大活動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重大活動檔案登記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檔案移交不完整的;
(五)未按規定集中統一管理重大活動檔案的;
(六)未按規定接收重大活動檔案的;
(七)未按規定向社會開放重大活動檔案的;
(八)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處置重大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活動中形成的重大活動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