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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

鎖定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是一種條例條令。本辦法所指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中文名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條    件
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原    則
自願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規範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本辦法所指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福建省著名商標管理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申請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實行自願原則。
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福建省著名商標實行特別保護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鼓勵。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及認定

第六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實際使用已滿三年;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四)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穩定,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五)申請人近三年無商標侵權行為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
第七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向其註冊登記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填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質量、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税收、銷售區域等有關情況或者使用該商標的服務項目近三年的服務收入、利潤、税收、服務區域等有關情況;
(二)營業執照或者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書、經商標註冊人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三)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宣傳情況和在相關公眾中知曉程度的情況;
(四)該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有關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禁止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福建省著名商標。
第八條 申請人註冊登記地或者住所地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福建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的,自接到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轉報的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請之日起5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徵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組織、行業協會的意見,組織專家評審,予以初步審定並公示。
第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提出書面異議。
對提出書面異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異議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調查核實後,於30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與該商標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異議人可以申請聽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程序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裁定。
第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標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認定,頒發《福建省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第十一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准予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