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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費者協會

鎖定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1986年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組織。2006年經福建省民政廳批覆成立的社會組織,2012年9月更名為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正確、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民政廳決定將福建省消費者協會等97家社會組織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1] 
中文名
福建省消費者協會
地    區
福建
責    任
保護消費者權益
性    質
政府機構;社會組織
主管單位
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
現用名稱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福建省消費者協會主要職責

福建省消委會的法定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的宣傳;
(二)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分析並公佈結果,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三)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督檢查活動;
(四)根據消費者投訴情況,不定期發佈消費警示;
(五)通過新聞媒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
(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詢,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組織聽證;
(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八)支持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九)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協助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保護消費者權益涉及二個部門以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提請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

福建省消費者協會協會事件

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民政廳發佈公告:福建省消費者協會等97個社會組織存在2019年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情形,違反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