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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

鎖定
《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經2015年4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佈。該《辦法》分總則、接收徵集與保管保護、利用服務與信息共享、館庫建設與條件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45條,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
發佈機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類    別
政府規章
發佈時間
2015年4月10日
施行時間
2015年6月1日

目錄

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 
省長 蘇樹林
2015年4月10日

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福建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檔案館工作,有效地收集、管理和利用檔案,促進我省檔案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福建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館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家檔案館,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各級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負責接收徵集、保管保護、鑑定整理、研究開發本行政區域內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並依法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專業檔案館負責接收徵集、保管保護、鑑定整理、研究開發本行政區域內某一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並依法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第三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全面收集檔案,反映歷史真實,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方便社會利用,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館工作的領導,把國家檔案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國家檔案館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檔案館佈局要求,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國家檔案館。
省、設區的市依法設置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縣(市、區)設置綜合檔案館。
第六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國家檔案館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館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檔案事務,支持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專業機構發揮服務等作用。
第二章 接收徵集與保管保護
第八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收集檔案範圍細則和工作方案,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於本館收集範圍的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進館的檔案材料應當確保齊全、完整、準確和系統,並同步移交電子目錄信息,逐步移交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下屬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機構改革、行政區劃調整等檔案,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十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平台,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擬移交國家檔案館的涉密檔案,應當進行密級變更、解密的審核後移交;對已移交國家檔案館的涉密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公務禮品檔案移交與收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對外活動中的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公務禮品,應當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重大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重大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依法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相關檔案。
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國家檔案館通過接受捐贈、購買等形式徵集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國家檔案館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並可以給予獎勵。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與利用價值的檔案。
國家檔案館根據需要,開展赴境外徵集有關重要檔案史料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對館藏檔案的搶救和保護,對重要、珍貴檔案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實行異地異質備份保管。
第十六條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方誌館及其他機構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等同時是檔案的,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提供相關電子目錄信息,並可以相互交換重複件、複製件。
第三章 利用服務與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並將檔案利用服務的內容、時間、手續、方式等基本服務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按國家規定不宜開放的檔案以外,國家檔案館應當向社會開放下列館藏檔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形成的、時間已滿30年的檔案;
(三)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
(四)屬於政務公開範圍的檔案;
(五)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活動檔案。
國家檔案館開放個人捐贈、寄存的檔案,應當徵得捐贈人、寄存人同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綜合檔案館提供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檔案館的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電子政務和信息化規劃。
省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檔案信息化的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規範建設和監督指導,建立全省國家檔案館數字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平台。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推進檔案資源數字化建設,逐步建成數字檔案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採取整合檔案目錄、檔案信息資源、檔案實體或者設置分館等形式,實現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檔案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方誌館及其他機構交流與合作,建立相互聯通、面向公眾的檔案信息查詢系統與網絡利用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憑身份證件等合法證明,可以到國家檔案館查閲、複製或者摘錄已開放的檔案,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查詢和利用檔案。
國家檔案館應當為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利用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國家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須持有關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及身份證件等合法證明,向國家檔案館提出申請。國家檔案館應當於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特殊情況不能答覆的,經國家檔案館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公民憑身份證件等合法證明,可以查閲利用國家檔案館保存的記載有關本人婚姻登記、學籍學歷、工齡、職稱、獲獎榮譽、離退休、土地房產等未開放的證明性檔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檔案館之間可以開展婚姻證明、房產權屬、社會保險等與民生相關的檔案信息的異地查詢和跨館服務,並逐步以數字化檔案等形式提供利用,實現檔案信息的遠程利用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或者在著述等中引用國家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的內容,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未經國家檔案館同意,不得公開傳播。
第二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提供檔案利用服務不得收費;但提供複製檔案、郵寄檔案複製件等服務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加強對傳統文化、地域文化、閩台關係、華僑史料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館藏檔案信息資源進行挖掘、研究和開發,編輯出版檔案文化產品,開展檔案信息的多樣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海峽兩岸檔案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檔案學術研討、檔案史料交換、舉辦檔案展覽和合作出版檔案史料等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和推動各級綜合檔案館加強檔案保管與利用、愛國主義教育、政府公開信息查閲、電子文件備份等功能建設,增強公共服務能力,把檔案館建設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知識和開展文化活動的場所。
第四章 館庫建設與條件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國家檔案館建設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依法劃撥建設用地,落實相關配套設施。
第三十二條 國家檔案館的選址、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與標準。
第三十三條 國家檔案館館庫一般應當為獨立建築,與其他文化設施等合併建設的應當相對獨立,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的功能和用途。
新建或者改擴建的國家檔案館館庫的結構佈局和館內各類用房面積,應當能夠滿足檔案館多種功能拓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專業防護和安全防範設備設施,完善檔案保管條件;建立和落實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以及檔案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壞國家檔案館建設用地、館庫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執行檔案安全保密管理規定,嚴格審查上網文件、檔案材料,防止把涉密文件、檔案材料傳輸到非涉密網絡。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國家檔案館工作人員。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職能規定配備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家檔案館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並持證上崗。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將國家檔案館建設及檔案設施設備、檔案搶救與保護、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陳列與展覽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中檔案保護經費按館藏檔案數量單列核撥,並健全國家檔案館事業經費投入機制。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檔案館列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的重點保護範圍,確保檔案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時優先搶救和妥善處置。
國家檔案館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和應急事件處置演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侵佔或者損壞國家檔案館建設用地、館庫、設施設備的,或者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功能和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設置國家檔案館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或者報送政府公開信息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檔案利用服務的;
(五)國家檔案館違反規定收取檔案利用服務費用的。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侵佔、損壞國家檔案館建設用地、館庫和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務禮品檔案,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因公務活動接受境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贈送的、並移交歸檔保存的實物禮品。
第四十四條 保存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其他各級各類檔案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