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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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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佛教協會(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縮寫:BAFJ)是全省佛教徒和佛教組織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地址位於福建省福州市法海路1號法海寺內。
中文名
福建省佛教協會
外文名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
縮    寫
BAFJ
性    質
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福建省佛教協會發展歷史

1958年5月,中國佛教協會福建省分會籌備組組成。經二年,正式成立中國佛教協會福建省分會,公推福慧法師為會長。1990年,據中國佛協有關精神,中國佛協福建省分會改名為福建省佛教協會,第二、三屆會長為普雨法師,第四、五屆會長為妙湛法師
1994年,福建省佛協召開第六屆代表會議,推選界詮法師為會長,傳常、學誠、理文、妙果、淨慧、如妙、陳珍珍為副會長。福建省佛教協會第七屆代表會議於1998年10月在福州召開,151名代表出席會議,為歷屆代表最多的一次。會議推選學誠法師為會長,理文、普法、道元、如妙、心亮、本性法師為副會長,秘書長由本性法師兼任。本屆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呈現出年輕化、知識化的特點。
省佛協同仁在做好有關會務的同時,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翻印經書及翻錄音帶(免費贈送)、放生、佛學講座、唸佛法會、解困、扶殘、助學等弘法利生活動。如1998年,福建省佛協本部翻印律宗經典《南山三大部》2000套,每套10大冊;弘一法師《鈔記扶桑集釋》2000套,每套2冊,這兩種書為解放以來之首印,其它佛教通俗讀物7萬冊。出版《福建佛教》4期,1萬2千冊;《通訊》12期,3萬6千份。舉行放生法會25場、唸佛法會50多場、佛學講座40多場;助殘助學慈濟款19萬元;助三峽庫區搬遷費10萬元;資助閩北及長江流域等水災地區20萬元。
直屬福建省佛協的單位還有福建佛學院和福建佛教中草藥腫瘤門診部。中草藥腫瘤門診主治醫師姚麗娟居士,以佛教中草藥方治癌症,頗有療效,深受海內外患者信賴。 福建省佛協本部,現有員工40名(福建佛學院、中草藥腫瘤門診部員工不計在內)。每週五下午全體員工集體學習,主要內容有愛國主義、時事。每週一上午,駐會副秘書長以及有關人員開辦公會議,民主討論研究決定會務。
各個部門皆有整套比較詳細可操作的管理規章制度,每個員工有明確的分工,責任到人,又分工合作。
值得強調的是,福建省佛協自恢復以來,已主辦17次傳戒大法會,法會如法如律和良好的管理秩序頗受廣大戒子和有關人士的好評。

福建省佛教協會建設宗旨

福建省佛協的宗旨是: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興辦佛教事業;團結全省佛教徒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福建省佛教協會組織機構

在組織結構上,福建省佛協下設秘書處、教務處、院校處、辦公室、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下有《福建佛教》季刊、《通訊》月報、佛教圖書館。

福建省佛教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佛教協會。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縮寫:BAFJ。
第三條 本會任務:
(1)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全省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落實宗教政策等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2)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提高佛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3)支持設區市、市、縣、區佛教協會健全組織,開展會務,在佛教教務上實行指導和檢查。各設區市、市、縣、區佛教協會、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4)貫徹執行中國佛教協會的決議和決定,督導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和學風,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
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加強團結,協調關係,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5)興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蹟和文化遺產。
(6)引導佛教徒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工作,組織佛教界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慈善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羣。
(7)在國家政策和對外紀律的規範下,開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佛教徒的聯誼活動,開展同海外佛教界、佛教友好組織的交流與交往,增進相互瞭解,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位於福州市法海路1號的法海寺為本會會址。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設區市、市、縣、區佛教協會,已經登記開放的佛教活動場所、院校、慈善機構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省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顧問;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
(5)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全省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全省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原則上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全省代表會議的代表,由設區市、市、縣、區佛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福建省佛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全省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省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對全省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省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2)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3)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
(4)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5)全省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會務的領導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和全省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領導會務。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2)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3)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4)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一名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2)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3)督促和檢查全省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佛教教務工作委員會、佛教文化工作委員會、佛教教育工作委員會、佛教慈善工作委員會、佛教聯誼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該委員會委員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經會長提名,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七條 名譽會長、顧問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應邀參加本會會長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於會本部設置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四章 本會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政府撥款;
(2)設區市、市、縣、區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上繳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3)社會捐贈;
(4)自養收入。
第三十條 由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福建省佛教協會全省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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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