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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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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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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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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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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六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十章 公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於第一季度召開,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佈。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佈。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負責準備下列事項: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根據需要,提出下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五)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
(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八)審議上一次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審議上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事項。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瞭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發展情況和人民羣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眾的意見,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徵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並在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印發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及説明、有關資料印發代表,並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
第八條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閩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代表組成一個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議程包括:
(一)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表決會議議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根據需要,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四)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擬提請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的事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關於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五)依法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和表決,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七)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發佈公告;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決定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會議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彙報情況,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報告,採取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工作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書面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經常務委員會決定,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省級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
(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港澳地區閩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市長,平潭綜合實驗區人大工委主任、管委會主任;
(四)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五)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六)常務委員會決定邀請列席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會議舉行情況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秘書處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佈會或者記者會。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採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説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席團決定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代表團審議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應當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後,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提請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説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常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專門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第三十五條 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秘書處負責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及其説明印發會議。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後作出相應的決議。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各項決議草案,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 工作報告、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未獲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處理辦法由主席團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説明。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人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無記名按電子錶決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人選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候選人的得票數當場宣佈。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表決人選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按程序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決定代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八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 罷免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會議通過後,應當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由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各代表團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報告作補充説明。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七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對材料來源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和主席團決定事項,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電子錶決器的方式,由全體代表或者主席團成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如電子錶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表決。
第六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十章 公佈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發佈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佈。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佈。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佈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佈。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佈。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以及選舉結果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福建人大網和福建日報等主要媒體上刊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負責解釋;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3]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説明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我向大會作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説明。
一、重新制定議事規則的必要性
現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是1989年4月28日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議事規則頒行十七年來,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範代表大會議事行為和議事程序,保障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提高代表大會議事水平和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民主法制的不斷推進,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我省人民代表大會履職實踐的不斷豐富,議事規則的有些規定已與上位法不相一致,有些規定已不符合代表大會的履職實際,很有必要進行修訂和完善。同時,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新發展也對人大履職提出了新要求。黨的十六大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確立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2004年9月,胡錦濤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強碉,要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工作機關和代表機關的作用;2004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第一次召開全省人大工作會議,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的決定;2005年5月,中共中央下發中發〔2005〕9號文件,就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加強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隨後我省也結合實際提出了實施意見。議事規則作為規範代表大會議事行為和程序的地方性法規,應當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更好地發揮人大和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利於加強人大工作,因此必須根據新時期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情況和新要求不斷完善。
由於我省的議事規則頒行的時間比較長,需要修改的內容比較多,因此,經過常委會認真研究,借鑑兄弟省(區、市)人大的做法,採取廢舊立新的辦法,重新制定議事規則。
二、議事規則(草案)的起草過程
重新制定議事規則列入2006年度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之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常委會辦公廳承辦該項立法的相關具體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先後赴省內、省外調研,書面徵求全體省人大代表意見,並召開了多場座談會、論證會,徵求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各委辦室以及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的意見,又在泉州、南平召開座談會,聽取九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工作小組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稿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補充和完善。按照“不牴觸、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則,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幾易其稿,最後形成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將草案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2006年9月2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草案。審議中,委員們認為,議事規則是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隨着形勢的變化,很有必要對十七年前制定的這部法規進行重新修訂和完善。草案條理清晰、內容全面、可操作性強,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辦公廳,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組織調研組赴福州、莆田兩市進行立法調研,徵求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意見。10月底,法工委又組織召開了有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參加的委員論證會和有省人大常委會各委辦室、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部門參加的部門論證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法工委對草案又進行了認真修改。10月27日,省十屆人大法制委第四十四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法制委意見,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並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將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
2006年11月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草案修改稿。審議中,委員們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更為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交省十屆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1月7日,省十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工委起草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議案(草案)》,並根據法制委審議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大會審議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以下簡稱議事規則(草案))。經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一致同意將議事規則(草案)提請本次大會審議通過。
三、對議事規則(草案)主要問題的説明
議事規則(草案)共十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會議的準備,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查工作報告、計劃(規劃)和預算,選舉、罷免和辭職,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發言和表決,附則,基本涵蓋了代表大會履職的各個方面。
(一)關於會議的準備。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是確保代表大會順利進行,提高代表履職質量的重要環節。為此,議事規則(草案)專列“會議的準備”一章,對會議準備的相關工作作了規定。如明確了大會舉行前的一次常委會會議的準備事項(第三條);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瞭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民羣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眾的意見,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第四條);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佈,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應當徵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查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近幾年來,提交大會審查的報告時有出現不能按時印發,影響代表提前閲讀和準備審議意見。為此,議事規則(草案)規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應當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提交大會秘書處印發代表和列席人員(第五條)。此外,議事規則(草案)還規定了會前代表組團方式,以及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小組召集人的職責,並對預備會議舉行的相關事項等作出規定(第六、七、八、九條)。
(二)關於會議的舉行。議事規則(草案)對會議召開時間,主席團的組成,主席團和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代表出席會議,會議列席對象,旁聽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於會議召開時間。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以及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履職實際,議事規則(草案)規定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召開。如果省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大代表書面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集會議(第十條)。
關於主席團的組成。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關於省政府組成人員和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人能否被選為主席團成員,法律沒有規定,為了便於主席團履行職責特別是處理有關監督事項,代表中的政府組成人員和兩院負責人一般不宜參加主席團,但換屆時由於新的一屆政府、兩院的領導人員還沒有產生,上屆政府、兩院的領導人員可以作為新的一屆人大代表參加主席團。為此,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做法,議事規則(草案)規定,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政府組成人員以及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第十三條)。
關於主席團和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根據地方組織法以及我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程序的有關規定,議事規則(草案)列舉了主席團和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第十四、十七條)。關於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召集問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由常委會主任召集。調研時有的提出,實踐中可能出現常委會主任不能到會的情況,而大會秘書長一般由常委會副主任擔任,如果常委會主任不能到會,由大會秘書長召集比較合適。為此,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委會主任或者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第十六條)。
關於代表出席會議。會議的出席情況,不僅反映會風,也體現代表能否依法履職,而且還直接影響會議表決結果。為此,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省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代表大會的,其代表資格依法終止(第二十一條)。
關於會議列席對象。議事規則(草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履職實際,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列席對象,包括省政府組成人員、省法院院長、省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以及常委會決定邀請列席的其他機關、團體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等(第二十二條)。
關於旁聽。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有利於拓寬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符合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趨勢。為此,議事規則(草案)規定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第二十三條)。
(三)關於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議事規則(草案)就提議案的主體及處理程序,以及列入和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的處理等作了規定。
關於提議案的主體及處理程序。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主席團、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第二十四條)。
關於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的處理。議事規則(草案)規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席團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議案經審議後,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審議中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經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提請下一次大會審議,或者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大會備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説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表決的決議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和表決。考慮到代表提出修正案後,需要給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和表決以及大會秘書處相關工作的運作留有必要的時間,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修正案最遲應當在大會表決議案和決議草案的十個小時前提出(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
關於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的處理。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交省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決定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六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向下一次大會報告(第二十九條)。
(四)關於審查工作報告、計劃(規劃)和預算。根據地方組織法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議事規則(草案)改變以往“審議”的提法,明確省人民代表大會對工作報告、計劃(規劃)和預算進行“審查”,並對審查的基本程序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為了加大人大對政府計劃(規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規範人大的監督工作,參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議事規則(草案)還對會前、會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及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代表團、主席團的職責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關於會前省政府有關部門職責。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前,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初步審查,並根據初步審查意見修改相關內容(第三十五條)。
關於會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議事規則(草案)規定,代表大會舉行時,省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計劃(規劃)和預算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主要指標草案、按規定科目編列的預算收支表草案和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的預算執行情況表一併印發會議(第三十六條)。
關於計劃(規劃)、預算的調整。議事規則(草案)規定,計劃(規劃)、預算經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部分調整的,省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佈。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省政府應當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條)。
關於有關報告未獲通過的處理。對於有關報告未獲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應當如何處理,這是常委會委員和基層人大關注的問題,都希望重新制定的議事規則能予以明確規定,從制度層面上完善代表大會的運作程序。為此,議事規則(草案)規定,工作報告、計劃(規劃)報告和預算報告未獲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處理辦法由主席團研究決定(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選舉、罷免和辭職。這一部分的內容主要是依照地方組織法以及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候選人的提名、選舉和表決辦法、罷免案和辭職的處理程序等作出了相應規範。
(六)關於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這兩章的內容主要是依照地方組織法以及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相關程序作出規範。同時,根據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把“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等內容寫進議事規則(草案)。
(七)關於發言和表決。議事規則(草案)明確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五條)。同時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代表發言次數、時間等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條)。為了保障代表依法真實表達意願,議事規則(草案)規定,預備會議和主席團決定事項,大會表決議案,都採用按電子錶決器的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因電子錶決器出現故障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或者主席團決定(第五十八條)。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預備會議決定事項時,主席團還沒有產生,此時表決器出現故障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二是主席團決定事項和大會表決議案時,如表決器出現故障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表決的,必須由主席團決定。
議事規則(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大會審議。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