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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龍巖商會

鎖定
福州市龍巖市位於福建西部,是歷史悠久、文化厚重的土地,也是國家“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重要戰略要地。
中文名
福州市龍巖商會
類    型
商會
精    神
凝聚鄉情,攜手跨越
位    置
福建西部

福州市龍巖商會商會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多種所有制經濟的蓬勃發展,福州作為福建省的省會和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心城市建設的主體地位更加凸顯,藴藏着巨大的商機與能量。同時與閩西的經濟協作往來更加密切,龍巖企業家先後不斷來榕創業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相當規模。據不完全統計,龍巖在福州經商和從業人員達數萬人,其中以民營企業為主,也包含龍巖市的國企和三資企業,目前在福州註冊的企業已有一千多家,企業產值規模很多在幾億元以上。
為了團結和引導龍巖籍在榕企業做大做強,為海西建設多做貢獻,同時也更好地回饋社會、回報家鄉。福州市龍巖商會自2011年11月開始籌備,在龍巖、福州兩地領導的共同關心和指導下,由龍巖市人民政府駐福州辦事處牽頭,通過在榕閩西籍知名鄉賢及企業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已於2012年6月16日在福州正式成立。現有會員企業300多家,3家上市公司,1家擬上市公司,企業主要分佈在礦業、航運、IT、農業科技、機械製造、教育與新聞出版、融資擔保、建築裝修、服裝生產等領域,贏得當地人民羣眾的尊重。龍巖在榕企業的迅速發展,有力地推動了福州、龍巖經濟的發展,成為福建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福州市龍巖商會本着“凝聚鄉情,攜手跨越”的精神,為在榕龍巖企業之間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搭建平台,更好地為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1] 

福州市龍巖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福州市龍巖商會”,英文名稱為“Fuzhou Longy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為“FZLY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熱心於促進福州、龍巖兩地經濟、文化交往的龍巖籍及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宣傳貫徹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龍巖、福州兩地的經濟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為兩地企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220號龍巖大廈五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努力促進會員企業健康、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 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福州的經濟建設,促進福州、龍巖兩地經貿往來與合作;
(三)促進各會員單位利用商會這個良好的平台整合資源、互通有無、協調發展;
(四)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塑造企業家良好形象;
(五)利用省會城市優勢,充分發揮龍巖會員企業或個人在省會城市的資源,發展兩地經貿往來和促進招商引資活動;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搞活商品流通,促進福州、龍巖名優產品銷售;
(七)開展專業培訓,聘請知名專家、教授舉辦講座,不斷提升會員企業的綜合素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八)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諮詢服務;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由龍巖籍以及曾經在龍巖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福州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
個人會員是指龍巖籍以及曾在龍巖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福州從事與經濟活動有關的企業家、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商會工作;
(五)關心和支持福州及家鄉的社會各項發展事業;
(六)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和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信譽。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及以上的商會領導班子成員會員會費於每屆首次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理事及會員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時繳納,推遲繳納的要向秘書長説明情況。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或拖欠會費達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在經營中如終止法人資格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的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團體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工商聯和福州市民政局審查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研究須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四)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福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推薦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 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 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 嚴重瀆職,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 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工作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團體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福州市工商聯和福州市民政局核同意後,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其中監事長1名,任期不超過1屆。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理事列席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監事會可以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秘書長的工作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福州市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 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 檢查、監督、審核財務工作及制度執行情況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福州市工商聯。監事長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 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 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 嚴重瀆職,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 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 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福州市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福州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聘用、解聘等,參照國家《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福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之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成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 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 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福州市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領導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福州市工商聯社團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福州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6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福州市工商聯及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