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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音樂家協會

鎖定
福州市音樂家協會是由福州地區音樂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福建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福建省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成員。
中文名
福州市音樂家協會
主    席
李式耀
副主席
黃忠釗楊弋夫
地    區
福州地區

福州市音樂家協會協會領導

主席
李式耀
副主席
黃忠釗
楊弋夫
盛勇
張含弓
馬世斌
胡 丹
朱 強
秘書長 池小霞
常務理事
武夏紅  黃靄然  喬 梅  吳乃心  葉光誠
施 惟  陳 強  張含弓  陳澤銘  林永青
史躍進  餘玉成  黃振天  林愛淋  陳芝靈
劉端佳  陳宜通  黃振銘  廖克勤  朱 強
李式耀  陳乃航  王春黎  黃忠釗  楊弋夫
餘祥雲  林東波  池小霞  許振旗 翁朝霞
馬世斌  黃章泉  遊永鴿  胡慶和  盛 勇
賀 文  胡 丹  陸 徽  蔣 舟

福州市音樂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州市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其譯名為:Fuzhou Society of musicians 譯名縮寫為:FSOM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福州地區音樂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和發展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事業而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指導,重大活動提前一週向福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福州市民政局報告。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福州市倉山區麥園路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支持會員深入生活,加強學習,推動音樂創作,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開展理論研究與批評,積極培養人才,介紹傳播國內外藝術的信息和新成果。
(三)組織開展羣眾性業餘活動,促進羣眾活動的繁榮,推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四)加強與本地區協會的交往與合作,加強對台灣省、港澳三地區和海外僑胞的聯繫,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
(四) 經本團體批准,上級業務主管備案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經2名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為本團體的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選名譽會長,決定聘請顧問;
(十一)增補理事會成員,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至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主要文件;
(四)審核本團體工作計劃;
(五)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一般性開支由秘書長決定,大項目開支由會長和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等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