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鎖定
福州地鐵開通運營在即,為規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福州市政府制定《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於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5月10日向社會徵求意見 [1]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於2016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八章四十六條,從運營安全、運營服務、乘客行為規範、保護區與設施管理、應急和事故處置、法律責任等方法對福州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作了規定。
中文名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文    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發佈機構
福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
2016年05月16日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文件發佈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長:楊益民
2016年5月16日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車輛基地、停車場、車輛及供電、通信、通風、環控、消防、售檢票等機電系統設備、設施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備、設施。
第四條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運營、規範服務和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城鄉規劃、價格、城市管理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所在地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等機構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取得經營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軌道交通日常運營管理工作,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制止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妨礙運營服務或者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確保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七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中,應當徵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的意見,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綜合調試和安全測試,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試運行期間不得載客。
第八條試運行結束後,軌道交通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投入試運營。
第九條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落實運營安全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運營安全職責:
(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相關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發現軌道交通運營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隱患;
(二)定期對軌道交通運營線網組織開展運營安全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類器材、設備及其他軌道交通設施,保障其正常使用,定期檢查並及時維護、更新;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誌,並保證各類導向標誌正確、清晰、完整、醒目;
(五)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
(六)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運營安全職責。
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配置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制定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範,選擇符合條件的安檢單位實施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安檢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進站、乘車人員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並接受公安機關對安全檢查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十二條在軌道交通車站範圍內應當按照規劃佈局方案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設置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採用防火材料,並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
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車站範圍內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二)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或者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三)強行上下車、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四)阻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啓或者關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不當使用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六)故意干擾軌道交通通訊頻率,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七)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標誌的區域;
(八)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井)、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九)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備、設施;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牆、欄杆、護網、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設備、設施;
(十一)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井)等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點燃明火;
(十二)在軌道交通的通風亭(井)、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十三)在車站出入口、通風亭(井)、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範圍內,佔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車輛、晾曬物品,或者未經批准搭建設施和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四)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等進入、飛越軌道交通設施範圍;
(十五)未經運營單位同意,擅自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廣告等音像製品;
(十六)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運營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和乘客守則,監督檢查運營單位履行運營服務職責等情況,統籌組織地面交通與軌道交通的銜接,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列車因故延誤或調整列車行車時間的,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及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其他途徑及時告知公眾;
(二)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行為的投訴並組織處理;
(三)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誌、文明服務;
(四)在信息平台上及時發佈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作出運營服務承諾,向社會公佈,並編制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報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運營單位履行年度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組織年度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運營單位應當説明理由並及時整改到位。
第十七條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500米範圍內,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置、維護、更新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誌,且不得影響已設置的道路交通標誌、交通監控設施和交通狀態誘導屏等相關交通設施,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誌。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運營單位應當在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對票價進行評估;評估後認為需要調整票價的,運營單位可以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票價調整建議,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後提出是否調價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因特殊情況,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運營單位減免票價的,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票價減免及補貼方案。
第十九條因故障、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且無法採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運營,儘快組織乘客疏散,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告。因此受影響的乘客可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軌道交通因重大技術改造、線路建設檢修或者技術安全問題等需要暫停運營的,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等時段的客流疏運工作,根據預案採取增加運力、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及時調整行車方案,確保運營安全。
第四章乘客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乘客應當接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引,在安全區域內候車,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衞生,愛護軌道交通設施,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電梯、自動售檢票機以及其他有關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規定可以免費乘車的除外。
車票使用後,不予退票。但出現乘客有禁止乘車情形或者運營單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退票。
乘客攜帶重量大於20公斤且不超過30公斤的物品,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且不超過1.6米的物品乘車的,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車票。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不予交還的,運營單位有權收回車票並按照無有效車票處理。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警察、現役軍人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乘車或者免費乘車待遇。
優惠乘車證件僅限本人使用,持優惠乘車證件的乘客應當主動出示優惠乘車證件,積極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查驗。
無票、持無效車票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運營單位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及傳染病病原體;
(二)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藥、管制刀具及各類攻擊性武器;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自行車(已摺疊且符合行李規範的摺疊自行車除外)、易損傷他人的尖鋭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過3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樣式和目錄,由公安機關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並由運營單位在車站內予以張貼、陳列。
禁止攜帶活體動物進站,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
第二十五條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精神障礙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年人或監護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勸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二十七條乘坐軌道交通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但因運營單位原因造成超時乘車的除外。
乘客所持車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實際到達車站的票款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足票款;拒不補足票款的,由運營單位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單程票乘坐軌道交通既超時又超程的,乘客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補交票款。
第二十八條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鬥毆、酒後鬧事、猥褻他人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二)在自動扶梯、活動平台上跑動、打鬧或者逆向行走;
(三)在車站或者列車車廂內起鬨、散佈虛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輪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堵塞車內或站內通道,乞討,拾荒,站內過夜,賣藝,歌舞表演,擾亂乘車秩序及其他阻礙、影響乘客順暢通行的行為等;
(四)攜帶重量超過2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動扶梯;
(五)不在規定區域候車、不按規定上下車,嚴重影響列車乘車秩序;
(六)在車站付費區及列車車廂內飲食,但嬰兒飲食、病人服用的藥品除外;
(七)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八)塗寫、刻畫,擅自懸掛物品或者張貼、派發傳單(廣告)等物品;
(九)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銷售活動,攬客拉客,擅自以營利為目的招攬、搬運行李、物品;
(十)其他違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運營秩序及軌道交通設施容貌、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保護區與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沿線設立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具體範圍按照《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運營單位應當將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抄告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保護區、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等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應當立即採取處理措施。對軌道交通沿線的設施設備進行技術防護和監測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已運營線路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範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第三十一條在已運營線路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的同意後,按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鑽探、基坑(槽)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取土、填土、頂進、灌漿、錨杆作業;
(三)新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設管線、穿越或者跨越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五)在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拋錨、拖錨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在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範圍內,除市政、園林、環衞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單位的施工行為,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進行現場查看,作業單位應予以配合;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應當要求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作業過程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向運營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三十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火災、防汛、地震、停電、衞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培訓,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先搶救傷者、後處理事故的原則,立即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儘快恢復正常運營,並妥善保護好現場,按照應急預案向各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安全事故影響軌道交通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告示或者新聞媒體、互聯網等方式及時告知乘客相關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轉移工作。
第三十七條在軌道交通運營期間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啓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級別、職責、措施、程序開展救援工作;涉及恐怖襲擊、治安突發事件,公安機關應當啓動相應的反恐、治安應急預案,依法予以處置。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等機構和電力、電信、供水、地面交通運營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相關單位、乘客應當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統一指揮。
軌道交通應急信息發佈需要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單位支持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優先支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眾利益嚴重損害的,依法收回經營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履行運營安全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劃佈局方案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暫停運營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採取措施組織客流疏運,影響運營安全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巡查和檢查,及時採取處理措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置安全事故不當,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運營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履行服務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向社會公佈運營服務承諾或者未將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第一款規定,暫停運營未按規定報告並向社會公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誌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調整票價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經營權。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落實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護方案,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接受運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破壞運營秩序及環境衞生的,運營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一)破壞軌道交通環境衞生的,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由其按照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破壞運營秩序的,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報告公安機關,由其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四條拒絕、妨礙相關主管部門、運營單位或者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相關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解讀

關於《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解讀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交通問題已逐漸成為加強中心城區輻射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因素。軌道交通由於運載能力強、速度快而成為了城市公共交通建設的重中之重。2013年9月市政府通過了《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9號),以規範地鐵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地鐵建設順利進行。目前,福州地鐵1號線南段將於5月18日投入試運營,年底將實現全線通車,軌道交通運營立法工作也應隨之跟上,以保障地鐵建成後為廣大市民提供安全、規範、高效便捷的運營服務。目前國家尚未出台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法律或法規,僅在2005年建設部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台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0號),該規章只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應急管理方面進行了相應規範,但對軌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未予明確,對運營安全、服務管理、乘客行為規範等內容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結合我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要求和實際情況予以具體細化。為規範我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制定相應的政府規章成為當務之急。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説明

(一)關於管理體制(第五條、第六條)
為確保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辦法》建立了由主管部門主導、部門協作配合、運營單位為主體的多層次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體制:一是按照我市部門“三定”方案,明確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的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二是規定了公安、規劃、城管執法、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軌道交通沿線區域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等機構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三是明確由運營單位組織開展軌道交通日常運營管理工作,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
(二)關於運營安全和服務管理(第二章、第三章)
一是強調建設環節與運營環節相銜接。從已開通軌道交通城市的運營管理情況來看,部分城市由於前期建設與後期運營主管部門不同,存在建設與運營環節相脱離的問題,影響了軌道交通建成後的運營安全管理。為避免出現此類情形,送審稿第七條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中,應當徵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意見,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二是明確運營安全及服務主體責任。隨着我市軌道交通建設的不斷推進,軌道交通將成為廣大市民出行的重要公共交通工具,其運營過程中的安全和服務問題尤為重要。為此,《辦法》把軌道交通的安全、服務管理作為一個重點內容予以規範,在送審稿第九條明確了運營單位依法應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主體責任;第十三條通過設定禁止性行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設置了運營服務職責、運營服務目標評估及監督機制,充分保證運營單位服務管理;在第十九條明確了運營單位暫停運營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的情形。
(三)關於乘客行為規範(第四章)
軌道交通乘車環境和秩序的維持,除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盡職外,乘客文明乘車也非常重要。《辦法》在參考外地市管理和執法實踐的基礎上,對乘客的安全、文明行為作了較為詳細的規範和細化。
一是攜帶行李規格限制問題。由於超大超重行李佔用了較大的空間,在高峯時段容易加劇軌道交通車廂內的擁擠程度,且在乘坐扶梯上下、進出車廂時容易發生危險,為此送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借鑑深圳、天津等地的做法對乘客攜帶行李的規格進行了限制,同時規定超過一定規格的行李需要購買與車資等額的車票。
二是規定了優惠車票以及對逃票行為的處理。送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警察、現役軍人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乘車或者免費乘車待遇。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網線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
三是羅列了禁止攜帶的物品和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的禁止行為。目前的規定借鑑了國內多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立法,在第二十四條列舉了禁止攜帶入站的物品,並規定由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部門確定具體禁止入站物品的樣式和目錄;第二十八條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運營秩序及破壞軌道交通設施容貌、環境衞生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其中,關於地鐵內飲食的問題,由於地鐵內空間相對封閉、空氣流通性較差,一些食物產生的刺激性氣味或異味對其他乘客造成了影響,且食物碎屑易引來蟑螂、老鼠,會對列車設備、線纜等產生危害,出於對地鐵複雜信號調度的安全性能考慮,送審稿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借鑑深圳、上海、南京的做法,對在地鐵內飲食進行了限制。
(四)關於應急和事故處置(第六章)
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影響大,需要及時、高效、有序、妥善地予以處置,《辦法》第六章對軌道交通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預案分級啓動的程序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由於軌道交通涉及專業龐雜、橋隧眾多、系統封閉、客流量大,為提升安全應急工作的成效,送審稿第三十七條對軌道交通運營期間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和軌道交通執法模式(第七章)
《辦法》第七章主要對運營單位違反運營安全管理、服務管理、應急和事故處置規定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並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對運營單位逾期不改正、造成公眾利益嚴重損害,依法收回經營權的情形。按照前段時間市政府專題會議已議定的執法模式,今後我市軌道交通執法將由交通、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由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處罰情形較多,管理量大,因此送審稿在第四十三條對危害運營安全、破壞運營秩序和環境衞生的行為僅作了籠統規定,設置了運營單位先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按具體情形分別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的處理程序。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