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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

鎖定
“交通管制”,一般來講是指封閉道路或者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雙向、多向、單向道路通行以及違反日常通行方向、規則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後,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中文名
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定義

“交通管制”,一般來講是指封閉道路或者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雙向、多向、單向道路通行以及違反日常通行方向、規則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後,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交通管制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條 【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採取管理措施並提前公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羣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三、 具體情形

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實行交通管制的措施。這樣規定主要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考慮,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遭受損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此沒有規定,實踐中遇到這種類似情況,如沙塵天氣、冰雹、雨、雪天氣以及大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對於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由交通部門還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實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實行交通管制沒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證多數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據上級的命令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現在法律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將實行交通管制的權力交給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列出了需要實行交通管制的條件,足以看出國家對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視。
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生下列情形,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有權實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災害,如洪澇災害、地震災害、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
(二)遇到惡劣氣象條件,如遇有冰雹、暴雨、大雪、大霧能見度低等惡劣氣象條件;
(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車輛迫尾、車輛相撞致使多人傷亡等重大交通事故。對於遇到上述嚴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實行交通管制。本條所説的“交通管制”,一般來講是指封閉道路或者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雙向、多向、單向道路通行以及違反日常通行方向、規則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這種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已才
採用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説,必須是遇到了本條所規定的已經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的情形,並且採取其他措施無法消除影響安全的因素,為保證車輛和人員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措施。這裏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疏通、引導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礙等措施。

交通管制實行前提

這種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已才採用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説,必須是遇到了本條所規定的已經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的情形,
並且採取其他措施無法消除影響安全的因素,為保證車輛和人員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措施。這裏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疏通、引導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礙等措施。

交通管制立法觀點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實行交通管制的情形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引用130-131頁
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實行交通管制的措施。這樣規定主要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考慮,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遭受損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此沒有規定,實踐中遇到這種類似情況,如沙塵天氣、冰雹、雨、雪天氣以及大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對於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由交通部門還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實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實行交通管制沒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證多數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據上級的命令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現在法律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將實行交通管制的權力交給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列出了需要實行交通管制的條件,足以看出國家對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視。
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生下列情形,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有權實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災害,如洪澇災害、地震災害、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
(二)遇到惡劣氣象條件,如遇有冰雹、暴雨、大雪、大霧能見度低等惡劣氣象條件;
(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車輛追尾、車輛相撞致使多人傷亡等重大交通事故。對於遇到上述嚴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實行交通管制。本條所説的“交通管制”,一般來講是指封閉道路或者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雙向、多向、單向道路通行以及違反日常通行方向、規則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這種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已才採用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説,必須是遇到了本條所規定的已經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的情形,並且採取其他措施無法消除影響安全的因素,為保證車輛和人員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措施。這裏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疏通、引導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礙等措施。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條

交通管制案例剖析

行為人違反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制秩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構成危險駕駛罪
—安某危險駕駛罪案

交通管制案例要旨

電力驅動類汽車應認定為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55KG,需有腳踏騎行功能,超過以上標準的電動車會被認定為摩托車的範疇,酒後駕駛上述兩類電動車輛,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通管制案例簡介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安某發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照電動四輪車,由普安縣青山鎮往普安縣新店鎮方向行駛。21時45分許,行駛至冊盤線某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取安某發血液送檢,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4.42mg/100ml。經北京市機動車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安某駕駛的車輛為四輪車輛,具有腳踏裝置,無人力騎行裝置,質量大於55KG,非人力或者蓄力驅動,認定為機動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發無視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制秩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根據安某發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交通管制案例評述

對於安某發駕駛的此類電動汽車,與一般機動車一樣可以高速行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風險大,且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電力驅動也是動力驅動的一種,故安某發駕駛電動汽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按照我國《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55KG,需有腳踏騎行功能,超過以上標準的電動車會被認定為摩托車的範疇,酒後駕駛此類電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同樣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通管制相關詞條

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