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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員會

鎖定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是在1987年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七條設立的,具體負責監測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該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須防止在其管轄範圍內實施酷刑,並應確保對酷刑行為依法予以懲處。任何特殊情況,不論是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是其他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執行命令作為辯解理由。該公約還規定,對據信犯有酷刑行為的人可進行引渡,並對酷刑受害者予以保護和賠償。
中文名
禁止酷刑委員會
特    點
高道德品質
內    容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設立時間
1987年

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組成

該委員會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質和公認的在人權領域具有專長的10名專家組成。他們由締約國從其國民中提名,經締約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專家以個人身份任職,任期4年。

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職能

按照公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職能是:研究締約國為履行公約義務所採取措施的報告;對於已明確聲明接受委員會專門授權的締約國,委員會有權受理他們之間就違約問題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時,可以設立特設調解委員會向有關締約國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證明締約國存在嚴重酷刑問題,委員會可以進行秘密調查,但這一權限不適用於未聲明接受此項條款約束的締約國。締約國還可聲明委員會有權受理締約國國民或非政府組織對本國違約的申訴和指控。對接受委員會此項權限的締約國,委員會將對收到的指控來文進行秘密審議,締約國有義務對指控的情況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員會應向締約國和聯合國大會提交關於其依據本公約活動的年度報告。禁止酷刑公約第17條規定,締約國推選10名“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認在人權領域具有專長的”專家作為禁止酷刑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於每年4、5月份和11月份在日內瓦舉行兩屆例會。

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任務

委員會的任務包括四項主要活動:審議締約國定期交送的報告(第19條);在有確鑿跡象顯示在某一締約國境內經常施行酷刑時進行秘密調查(第20條);審議聲稱因違反本公約條款而受害的個人所送交的來文(第22條);以及審議國家的申訴(第21條)。對個人或針對另一國的申訴的審議只有在締約國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議此類來文時才能進行。委員會將關於其活動的年度報告送交各締約國以及聯合國大會。
締約國承諾在公約對其生效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交關於其為履行公約義務所採取措施的報告,並在隨後每四年提交提交關於其所採取新措施的補充報告以及委員會可能要求的其他報告。委員會在審議報告之後,通過包括下列內容的“結論與建根據第21條,締約國可以送交來文聲稱另一締約國沒有履行根據公約承擔的義務。目前為止尚未收到此類申訴。
如果委員會收到可靠的情報,認為其中有確鑿跡象顯示在某一締約國境內經常施行酷刑,委員會即可開始秘密調查,除非該締約國根據第28條聲明不承認委員會與此有關的職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與適當的評論和建議要交給締約國,並要求締約國提供隨後採取行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