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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

鎖定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的文件。 [1]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
頒佈時間
2023年3月
實施時間
2023年4月15日
發佈單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徵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修正後的《反壟斷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徵求意見稿)》, 2022年6月27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正式發佈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3]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內容解讀

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問題導向,處理好規範與發展的關係,針對監管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如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與擴充:
  一是細化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根據2022年修正的反壟斷法,細化行政約談的內容、程序、方式等;明確橫向壟斷協議中“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的主體範圍;明確軸輻協議中“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和“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具體表現形式;細化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鍾”制度;明確經營者集中審查中“控制權”、“實施集中”等的判斷因素;優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計算等。
  二是優化監管執法程序。明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調查義務、被調查單位書面報告改正情況的義務,將消除相關競爭限制作為執法機構結束調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議的基礎;完善關於未達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規定;優化經營者集中審查簡易案件程序;規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案件查處中的中止調查、終止調查和案件報告備案程序等。
  三是強化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針對壟斷協議中負有個人責任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申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幅度;夯實經營者集中的申報人及其代理人的責任義務,優化受託人選任規則等。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