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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物

鎖定
禁止流通物是指“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的對稱。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流通的物。主要包括:(1)專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等。這類財產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公民和法人如需要利用國家專有財產,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采礦權、使用權等,才能合法佔有、使用這類財產。(2)雖非國家專有但禁止轉讓物。在中國,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不得買賣、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非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可以依法交公民或法人經營管理或承包經營。(3)武器、彈藥等。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穩定社會秩序,中國法律禁止武器、彈藥等流通。(4)淫穢書畫、鴉片等。為了防止危害人們身心健康需要,法律規定禁止淫穢書畫、鴉片等流通。 [1] 
中文名
禁止流通物
類    別
法學術語
禁止流通物,是指那些在市場上不能轉讓的物,如國家專有的自然資源、軍事裝備、武器彈藥等。民法通則第80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81條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這些就是禁止流通物。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