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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錯誤
鎖定
- 中文名
- 禁止性錯誤
- 出 處
- 《法學大辭典》
- 定 義
-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存在的錯誤認識
- 所屬學科
- 法學
關於禁止性錯誤與故意責任的關係,主要存在着以下兩種相互對立的理論:(1)故意論。認為故意是一種責任要素,故意除知與意兩要素外,還需要具備不法性意識。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欠缺不法性認識,其行為即非故意行為,不能成立故意犯罪,至多隻能成立過失犯罪。(2)罪責論。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欠缺不法意識,根本不致影響故意的成立,只不過影響罪責而已,故仍舊可以成立故意犯罪,但罪責可以部分或全部地排除,即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處罰。這兩種學説經過多年的爭論,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有定論,多數學者所支持的通説採用罪責論。按照通説,禁止性錯誤的處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可避免的禁止性錯誤。即行為人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可以避免,得減輕罪責。(2)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錯誤。即行為人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不可能避免。無非難可能性,不構成罪責。至於行為人的禁止性錯誤是否可以避免,則應當根據行為人個人能力以及當時的客觀情狀進行具體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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