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

鎖定
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簽訂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簡稱《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於1997年4月29日生效,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燬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於1997年正式生效,至2018年10月,共有193個締約國。俄羅斯和美國在冷戰時期累積了大量化學武器。 [1] 
中文名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
外文名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頒佈時間
1992年9月3日 [2] 
實施時間
1997年4月29日 [2] 
發佈單位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2] 
簡    稱
化學武器公約
目    的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發展歷史
1993年1月13~15日在巴黎開放簽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無限期有效。截至2014年4月,共有19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中國於1996年12月30日批准。包括正文24條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①禁止締約各國發展、生產、獲取、儲存、保有、轉讓和使用各類化學武器。②締約國在公約對其生效後30日內遞交是否擁有、轉讓或接受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的詳細情況報告,90日內關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1~2年內開始銷燬所有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10~15年內銷燬完畢。③締約國須在每年度銷燬開始前60日提交化學武器銷燬計劃,銷燬結束後60日報告銷燬執行情況,國際核查組織在銷燬後30日核查銷燬情況。④公約生效後30日內,締約各國必須申報其用於研究醫療、藥物和防護目的或其他公約未禁止之目的的生產、轉讓或獲取公約規定數量的各類有毒化學品的情況;各類有毒化學品合計數量不得超過一噸,並須每年申報一次;不得將除莠劑、防爆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⑤在別國遺留有化學武器的國家須承擔銷燬其遺留化學武器的責任。⑥在荷蘭海牙設立指導、監督和促進公約實施的國際機構,包括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國際會議、由41個成員國組成的“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該機構派出的核查小組有權對化學工業各個層次、民用或軍事、已宣佈或未宣佈的設施進行核查,包括隨時對任何地點進行“質疑核查”。如發現違反公約,執行理事會可要求成員國予以糾正、給予懲罰或制裁;如情況特別嚴重,可提交聯合國大會及安理會處理。國際化學武器裁軍經過了曲折而漫長的歷程。1874年簽訂的《布魯塞爾公約》首次寫入“禁止使用毒物或染毒武器”條款。1899年簽署的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的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和《海牙第二宣言》重申了上述規定。1925年簽署的《日內瓦議定書》把禁止化學和生物武器作為國際法公認的準則確定下來。但是,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仍然在不斷研製發展並屢屢在戰爭中使用,因而引起世界各國的嚴重關注,成為世界裁軍談判中的優先議題。20世紀60年代初,十八國裁軍委員會正式開始討論禁止化學武器問題。由於東西方嚴重對抗和技術上面臨諸多困難,談判進展緩慢,1984年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提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1992年9月,公約最後定稿,並經第47屆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燬化學武器的多邊條約,也是第一個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的裁軍條約。中國贊成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一切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重視並積極參加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談判。1993年1月13日,中國政府簽署公約並聲明:公約為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一切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的目標奠定了國際法律基礎,中國支持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得到嚴格遵守,關於質疑核查的規定不得被濫用,不得損害締約國及與化學武器無關的國家的安全利益;在外國遺留化學武器的國家須切實履行公約的有關規定,承擔銷燬這些化學武器的義務;公約應確實發揮促進化工領域為和平目的的貿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作用,任何與之不符的有關出口控制應予以廢除。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