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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擬

鎖定
票擬,也叫做票旨、條旨,也就是説對於來自全國各方面的奏章,在送呈皇帝批示以前,由內閣學士“用小票墨書”,即把批閲建議寫在紙上並貼在各奏疏的對面上以進呈。
明清內閣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先將擬定之辭書寫於票籤,附本進呈皇帝裁決,稱為“票擬”。 [1] 
清代設軍機處後,重要奏章改用奏摺,此制只是例行公事,辦理題本時用。但票擬製度仍然對一些事務起到重要作用,如針對情有可原的死刑案件的“夾籤請旨”,是司法程序上的關鍵環節。 [6] 
中文名
票擬
拼    音
piào nǐ
注    音
ㄆㄧㄠˋ ㄋㄧˇ
示    例
《文靖朱公墓誌銘》

票擬權力

凡朝廷重要文書,由內閣擬定批答文字,以墨筆寫於票簽上,送請皇帝批准,稱票擬,亦稱票旨、條旨或調旨。這實際上就是代擬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採納。“各衙門章奏留送閣下票旨,事權所在,其勢不得不重。”但是,內閣的“票擬”終究不過是給皇帝提供參考的初步意見,最後的拍板定案仍決定於皇帝的御批(當時叫做“批朱”)。內閣權力的有無及大小,內閣實際地位的高低,也主要表現於所擬“票擬”被採納的程度上。 [2] 
文淵閣 文淵閣
所謂票擬,便是代皇帝草擬各種文書,大量是關於六部、百司各類政務奏請文書的批答。它可以是先與皇帝共同討論,作出決定後再草擬成文字,更多的是內閣先擬好批答文字,連同原奏請文書一起送皇帝審批。由於票擬要比以往各朝輔佐君主處理政務的制度更加細緻、周到,特別是過去(如唐宋)草擬下行詔令和審核上行奏章的機構,有中書,有門下,有翰林院,比較分散,明代全都歸口於內閣,這就給大多數中主單純倚靠內閣票擬,自己可以不怎麼關心政事,提供了極大方便。其結果便是:表面上宰相廢去,皇帝直接指揮六部、百司政務;實際上多半依靠“票擬”定奪,皇帝的意志和權力受到內閣諸臣的左右限制。如果説儒家的“君逸臣勞”要找一種理想模式的話,那麼明代內閣票擬便是這種模式。 [3] 

票擬沿革

票擬洪熙宣德時期

三楊所擬的“票擬”,萬曆前期,張居正所擬的“票擬”,差不多都轉化為“批朱”的藍本,閣權之重、閣職之隆,自不待言。但在正統以後,諸如成化、正德、隆慶、天啓等朝的皇帝都特別寵信宦官,甚至將“批紅”的大權也交給司禮監秉筆太監代行,內閣的職權自必受宦官的鉗制。實際上存在着內閣與司禮監雙軌輔政的局面,使其互相制約。

票擬明中葉以後

王振汪直劉瑾魏忠賢等著名的大宦官,在他們得勢時無不壓抑和控制着內閣。內閣擁有“票擬”之權。這就使它對皇帝權力的限制,超過了過去的宰相。內閣學士要想有所作為,必須首先巴結太監。因為內閣學士根本見不到皇帝,不討好太監,他們的意願、設想便不能被皇帝得知。即使是著名的大政治家張居正也不能例外,身為內閣首輔,他也只能通過給太監行賄,在他們的幫助下才最終掌握實權,才有機會進行改革。

票擬例證

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
孝宗時與李東陽謝遷俱在內閣,“三人同心輔政,竭情盡慮,知無不言。(孝宗)初或有從有不從,既乃益見信,所奏請無不納,呼為先生而不名”。武宗即位,劉健等提出幾條壓制近幸的辦法,“擬旨上,不從,令再擬。健等力諫,謂‘……所擬四疏,(自信正確),不敢更易,謹以原擬封進’。不報,居數日又言……(表示既不批准票擬,便求退休)。帝優旨慰留之。疏仍不下。越五日,健等覆上疏,歷數政令十失,……因再申前請。帝不得已,始下前疏,(仍未批准,而是)命所司詳議。健知志終不行,首上章乞骸骨,李東陽、謝遷繼之,帝皆不許。既而所司議上,一如健等指,帝勉從之”。這是內閣經過鬥爭,終於將自己意志強加諸皇帝的例子。明武宗是個十分任性的人,為什麼他不行使至高無上的皇權,逕直否決劉健等的票擬呢?就因為發展到明中葉,一般情況下如同孝宗那樣,照批票擬已成慣例,要想否決,便得提出理由;武宗又提不出理由,於是便只有拖。拖來拖去,被迫批准。
明史》卷一六八《陳循傳》
在比孝宗還要早的景帝時入閣。“帝欲易太子,內畏諸閣臣,先期賜循及高谷白金百兩,江淵、王一寧、肖鎡半之。比下詔議,循等遂不敢諍(而遵旨票擬)”。為什麼景帝更易太子要向閣臣行賄,而不逕直行皇權決斷呢?正象武宗一樣,就因為缺乏理由,所以害怕閣臣不同意,拒絕擬旨。景帝雖達到了目的,但那是由於閣臣腐化怯懦,未盡到職責,屬於另一問題;而行賄本身,卻正足以説明內閣和票擬確是對君主的獨斷專行,胡作非為,起着很大限制作用的制度。明末馮元飆曾針對一些閣臣自稱只供票擬,不是宰相,以推卸責任的話,批駁説:“夫中外之責,孰大於票擬”(《明史》本傳)。這在一定意義上,是符合事實的。 第二,由於票擬是下達皇帝詔令的正常途徑,所以明代內閣限制皇帝濫下手詔、中旨的鬥爭,更加制度化。當時一般的做法是:各類文書全歸口於內閣票擬,疑難者由皇帝召閣臣一起商議決定;但必要時皇帝也可在禁中主動提出自己關於政事和用人的意見,通過手詔、中旨(或宦官傳口諭)下內閣票擬。對於這類手詔等,內閣可以奉行,也可以拒絕,全都合法。
《明史》卷一八一《徐溥傳》
入內閣。孝宗弘治五年,“中旨”給一革職者復官,溥等言:陛下“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意即全都通過正常途徑由內閣票擬),幸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八年溥等又言:“數月以來,奉中旨處分,未當者封還,執奏至再至三,願陛下曲賜聽從……”。“奏入,帝嘉納焉”。同上卷一九○《楊廷和傳》:世宗以孝宗侄、武宗堂弟身份嗣位,欲崇親生父(興獻王朱祐杬,已死)為“皇”,羣臣反對。帝召閣臣楊廷和等,“授以手敕,令尊父母為帝后”。廷和退而上奏説明理由後曰:“臣不敢阿諛順旨”。“仍封還手詔”。世宗堅持己見,“當是時,廷和先後封還御批者四,執奏幾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廷和因乞退休。繼任者蔣冕毛紀繼續不肯奉行旨意,毛紀且上言曰:“曩蒙聖諭:國家政事,商確(榷)可否,然後施行。此誠內閣職業也。臣愚不能仰副明命,邇者大禮之議(即崇興獻王事),平台召對,司禮傳諭,不知其幾,似乎商確矣,而皆斷自聖心,不蒙允納,何可否之有”(同上卷一九○《毛紀傳》)。這是指斥世宗口頭上表示與內閣商量,實際上拒絕眾議,獨斷專行。 清初沿明制,凡奏章皆由內閣草擬諭旨,稱票擬,再以滿、漢兩種文字寫紙簽上,稱票籤,再以票籤附奏章內呈送皇帝批示,得旨後,批本處滿族翰林中書批錄滿字,再交內閣漢族學士批錄漢字。自設置軍機處後,重要奏章改用奏摺,此制漸廢。

票擬評價

票擬是在沒有中樞權力機構的情況下采取的不得已的辦法,是君權高度強化所派生出的一種畸形議政形式,它對明代歷史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票擬批答拉開了皇帝與大臣之間的距離,它實際上為皇帝怠政創造條件。明中後期,皇帝與大臣之間常常僅剩下票擬這一通道,這種輔政方式減輕了羣臣對君主的壓力,削弱了士大夫對皇帝的制約作用,君主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有了票擬,奏章可以留中,御批可以拖延,可以複議多次,甚至可以交由司禮監代批,因此這又為宦官專權提供了方便。 [4] 
票擬是內閣議政職能的進一步擴大和延伸,是明代輔政制度發展成熟的標誌,但內閣並未因此改變性質,他仍然是一個諮詢機構,內閣票擬和中書省丞相的行政決策權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內閣作為議政機構不具有中書省出納政事的行政授權大學士基本職責為“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擬批答,以平允庶政。”,“平允庶政”是其目的,也是票擬的本質,行政決策權僅歸皇帝一人所有。 [5] 
參考資料
  • 1.    票擬  .在線漢語詞典[引用日期2018-09-29]
  • 2.    清 黃宗羲 《文靖朱公墓誌銘》:“潯帥陳邦傅請世守粵西,如黔國故事。公票擬不允……夫未進呈曰票擬,既落紅即聖旨。””
  • 3.    清 昭槤 《嘯亭雜錄·郭劉二疏》:“凡閣中票擬俱由明珠指麾,輕重任意。”
  • 4.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279
  • 5.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279
  • 6.    文武之道: 從夾籤制度看乾隆朝前期治國之策的轉變  .刊[引用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