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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條約

鎖定
神奈川條約(英語:Kanagawa Treaty/日語:かながわじょうやく)是日本江户幕府與美國於1854年3月31日(舊曆嘉永7年3月3日)締結的和親條約,日本通稱為《日米和親條約》(にちべいわしんじょうやく)。簽約代表,在日本方面全權代表為林復齋(大學校長)、美國方面全權代表為東印度艦隊司令長官馬休·佩裏。條約中主要規定日本必須開放下田函館這兩個港口與美國通商,並保證遇難船隻的美國船員得到安全保障
中文名
神奈川條約
外文名
Kanagawa Treaty
別    名
《日米和親條約》
締結條約
1854年3月31日
美方代表
馬休·佩裏、 祖·阿博特
評    價
不平等條約

神奈川條約簡介

神奈川條約 神奈川條約
幕末的混亂期到明治開頭時期,《神奈川條約》不過是日本不可避免的與列強所定立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部。依此締結的條約,日本開啓了下田及箱館(現函館)兩港口,日本鎖國體制就此崩解。
條約日本語批准書原本,在幕末江户城火災中被燒燬。其中一份批准書原本內文以荷蘭語書寫,由美國方面持回國內,保管在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週年記念之際,美國以複印本條約批准書致贈日本。
條約日文原名所謂“日米”,“日”指日本、“米”指美國(美利堅合眾國)。原條約正式日本漢字全名為《日本國米利堅合眾國和親條約》,現日文通稱為《日米和親條約》。

神奈川條約事件經過

1853年(嘉永6年)在佩裏之前一年菲爾莫爾美國大總就親筆寫信給幕府要求開國並通商,幕府方面在要求後猶豫了一年,美方面也因此一度打消主意。不過,美國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1月16日(舊曆))船隻由江户東京灣(東京灣)入港再訪日本。幕府在武藏國久良岐郡橫濱村字駒形(神奈川縣橫濱市中區神奈川縣廳附近、位於橫濱開港資料館所在地)設置招待所,協議從開始到終了大約有1個月之久,締結了神奈川條約,內文全部有12條。
之後交渉場所移到伊豆國下田(現靜岡縣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釐定了神奈川條約細則,據此締結下田條約(內文全部有13條)。佩裏艦隊在同年6月1日從下田歸國。進一步,歸國途中停留在琉球並與琉球國締結通商條約。

神奈川條約美國方面之目的

美國在太平洋進行捕鯨活動需要大量的燃料,也因此要在日本進行燃料補給,而燃料費用卻被提高了,當時是這麼説的。不過美國方面最大的目的卻是食物與淡水的補給。特別是,其時對於穀類及其他食物,並沒有冷藏庫或真空保存食物的方法。也為了防止腳氣病壞血病發生。進一步要提供船員在食物的新鮮及量上的滿足,生鮮蔬菜及肉類的補給就顯得異常重要。

神奈川條約條約部分內容

《神奈川條約》之內容如下所訂定:
· 美國船隻需要的物資補給(付款購買)是在開港後的下田、函館二地(通商口岸的設定)。
· 漂流民的救助、引渡
· 美國人的居留地設定於下田
· 片面的最惠國待遇
除此之外,下田條約也定立了如下的細則條款:
· 美國人活動的可能範圍是以下田為中心7裏內、及與以函館為中心5裏內之範圍為限,禁止進入武家・町家之範圍。
· 對於美國人暫時的休息所設置在仙寺・玉泉寺,美國人的墳墓設置在玉泉寺內。
· 美國人禁止從事獵取鳥獸等狩獵活動。

神奈川條約條約全文

三月三日取替せ相定り候條約書
條約
現今亞美理駕合眾國謀與日本國人交相親睦、將依此意以定後來久守之章程、是以合眾國大統領差全權彼理到於日本、日本國大君差全權林大學頭井户對馬守伊澤美作守鵜殿民部少輔相與遵奉敕諭立約如左、
一 兩國之人、嗣後當互相親睦、不得以其人之高下貴賤與所遇異地而各別視之也、
一 日本國政府、今定下田箱館兩港、做為合眾國船發薪水食料石炭等諸缺乏物之現存者、盡數給之之地、準其駕船入港、但下田港應以鈐印約書之日為之始、箱館應以來年三月而始開、其發給諸物、應自日本官吏購價報知、而抵以洋金洋銀也、
一 合眾國船漂到日本諸處海濱者、應救恤賙濟並其所攜諸物、具船送致之於下田或箱館、附之該國人到港者、其賙濟漂民諸費項、彼此所同、兩國皆不用追支也、
一 漂民及到港合眾國人、應同海外諸國之俗從容待之、不得一處安置也、但至日本正理之例、合眾國人亦不得不甘心從順、
一 合眾國漂民及其他到港者、兩港官吏不應仿長崎港置唐山和蘭諸國人之制而錮禁之也、但下田港則其港內小島居中向四方、能步遊七里、若箱館港行步之規、應俟日後量度較定、
一 或要覓必需諸物、及其餘宜見允准之事、應俟兩國議定、
一 合眾國船到兩港者、準其以洋金洋銀及諸貨抵換必需諸物、應謹守日本政府法制、若其所發諸貨不中日本之意而卻之者、合眾國人應甘心帶回、
一 其取薪水食料石炭及缺乏諸物、皆應從該地官吏幹辨、凡一支一收皆不得私下相與也、
一 嗣後日本政府倘以今不相允於合眾國之事、與他海外諸國相允、則亦應同允之於合眾國、毋庸遲緩待議也、
一 兩港既開、則合眾國人除猝遇風颶之外、不得向別處恣意入港也、
一 倘兩國政府均有不得已之事情、或應置合眾國總領於下田、但置總領之事、應以鈐印約書以來十八月後為期、
一 條約一定、兩國各官民自應謹守、且合眾國大統領同長公會大臣議定允肯、致書於日本大君、此事應以今後十八個月、即將兩國君上批准之條約互換、
已上
約書如上、兩國全權諸臣下印作證、
嘉永七年三月三日 [1] 
神奈川條約 日語全文

神奈川條約評價

神奈川條約的內容,一般以“不平等條約”來看會較清楚。關於此點,“它並不是日本人到美國要求美國開國,不是那種不平等性的事。對於開國利益的獲得,日本方面比起美國方面是多了許多,或許可以延伸出這種説法。另一方面來説,如果考慮到之後的文明開化現象,日本方面是獲得大得多的利益,也是可以是這麼説”,這些就如人們所認可的意見看法。不過,以某方面的評價來看,條約的內容與事實上的影響(進一步事後的評價)是有所混同,但是兩者是不相關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