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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

鎖定
社會福利事業是指為社會孤、老、殘、幼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社會服務的事業。 [1] 
中文名
社會福利事業
類    別
提供社會服務的事業
服務對象
孤、老、殘、幼等社會成員
分    類
補救性服務、預防性服務

社會福利事業服務分類

有些國家將社會福利事業分為兩種類型:實施於全體社會成員的文化、教育、衞生等公共服務事業統稱為社會事業,對特殊困難羣體提供的社會服務事業統稱為福利事業。
有的國家把社會福利事業分為3種類型:
①補救性服務,指對那些因社會問題導致部分功能喪失、生活困難、無法適應社會的人們的服務;
②預防性服務,指為預防某些社會問題的發生而提供的社會服務;
③發展性服務,泛指文化、教育、衞生、勞動就業等公共服務計劃。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歷程

16~17世紀,歐洲出現了由教會、慈善團體興辦的救濟貧民、保護孤寡的福利機構和服務設施。服務形式主要有:①院內服務。舉辦救濟院、孤兒院、貧民醫院等集中收養機構。②院外服務。採取分散服務方式,通過調查,對貧困者給予實物、現金救濟。③組織習藝所,使貧困者通過勞動和工作獲得生活資料或換取幫助。這個時期的社會福利事業主要表現為私人性、補救性、救濟性的服務。
產業革命後,慈善事業發展到有組織的社區慈善運動。成立社區中心,強調社區組織、社區發展與社區服務,為有困難的社區成員提供福利服務,改善社區生活質量。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府廣泛承擔起社會福利的責任,開展社會福利立法,制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根據社會的福利需求系統設計社會福利事業。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成為以政府為主,社區和社會團體相互補充的體系。社會福利服務的內容,也由提供基本生存需求的服務,發展到老年服務、兒童福利、青年福利、家庭福利、職業服務、國民健康服務、住宅服務、文化娛樂服務、心理衞生服務、傷殘保護與康復服務、矯治離軌行為,以及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等綜合性、多樣化的服務;由消極的補救性服務,發展到積極的預防及發展服務;由提供臨時緊急服務,發展到運用社會工作的知識、技術和方法提供專業服務;由對個別人的服務,發展到全民性福利服務。
中國的社會福利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政府就為革命殘廢軍人、烈軍屬等優撫對象設立榮軍療養院、殘廢軍人休養院、康復醫院、光榮院等優撫事業單位,接管和改造了一批國民黨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慈善設施和救濟機構。為了妥善收容那些無依無靠的孤、老、殘、幼和貧民,教育、改造染有惡習的遊民、乞丐、妓女,國家有計劃地在各大、中城市興辦了一批生產教養院和兒童教養院。採用生產與教養相結合、救濟與改造相結合的方針,解決了當時所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從50年代末期起,國家確立了分類收養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設立不同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為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精神病人設立社會福利院、養老院、兒童福利院、殘疾兒童福利院、孤兒學校、精神病療養院;為安置無家可歸的長期流浪人員,設立安置農場,等等。針對不同的收養對象,採取不同的工作方針。對老人採取“以養老為主”的方針,通過適當的勞動、思想教育和文娛活動,使老人身心健康,安度晚年;對殘疾兒童採取“養、治、教”相結合的方針;對精神病人採取“養、治”的方針,實行開放管理和藥療、工療、娛療、心理治療的“四結合”療法;對長期流浪人員,通過勞動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這一階段,還出現了殘疾人習藝所、貧民療養所、貧民幼兒園、貧民福利食堂、退休人員公寓等新辦福利事業。國家大力提倡和積極扶持企事業單位、城市街道和農村鄉鎮,興辦敬老院、老人院等集體福利事業,鼓勵社會福利團體依靠社會力量興辦福利事業。
80年代以來進行了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依靠社會力量,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興辦福利事業,逐步形成了以國家舉辦的福利事業為骨幹,以集體福利事業和社區服務為發展方向,以家庭自我保障為基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事業體系。
這一時期的社會福利事業主要包括:
①國家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由國家投資興建,有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兒童福利院、孤兒學校、精神病療養院等福利事業單位;各種康復機構,盲人學校、聾啞人學校、弱智學校等特殊教育機構,殘疾人職業培訓中心,盲人按摩醫院;中國SOS兒童村、傷殘人奧運會、弱智人奧運會等國際合作的福利項目。
②農村鄉鎮敬老院。指依靠鄉鎮集體統籌興建、管理,收養農村“五保户”(保吃、保穿、保住、保燒、保葬或保教)的福利服務機構。
③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學校社會團體及個人興辦的各種福利服務設施與機構。
④社區服務。以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為依託,依靠社會力量興辦的實行自負盈虧管理的社區型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網絡,包括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如街道辦敬老院、頤壽院、託老所、老年庇護所、老年活動中心、老年婚姻介紹所、老年綜合服務站、老年康復門診;為殘疾人服務的設施,如社區福利工廠(組)、精神病人工療站、心理諮詢輔導站、殘疾人社區康復中心、殘疾人婚姻介紹所等;為兒童服務的設施,如街道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小學生活動站、失足青少年幫教組,以及殘疾兒童寄託所、弱智兒童啓智班、殘疾兒童康復門診;為烈軍屬服務的設施,如烈軍屬活動站,烈軍屬之家;家庭服務和便民利民服務,如綜合包户服務、家庭照料服務、開設家庭病牀,開展鄰里互助服務等。
參考資料
  • 1.    鄧偉志.社會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