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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減免

鎖定
社會減免是指税收減免的一種。針對納税人因自然災害之外的某種特殊困難所給予的減免農業税的照顧。減免對象主要是: 生產、生活尚有困難的老革命根據地農民;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及因缺乏勞動力或其他原因納税有困難的納税人;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山區的農民,等等。 [1] 
中文名
社會減免
出現時間
1949年
再發展時間
1961年
定    義
對特殊税納税人給予減免税照顧

目錄

社會減免範圍

國家對特殊農業税納税人給予減免税照顧,主要包括: [2] 
1.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生產落後,生活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生產落後和農民生活有困難的貧困山區等,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減徵農業税。
2.對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及因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納税確有困難的納税人,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徵或免徵農、業税。

社會減免由來

1949年,對貧苦無勞動力的老弱殘疾孤寡户的農業税,經民主評議與區政府批准,酌減15%一30%。1953年起,對烈、軍、工屬中無勞動力或缺乏勞動力的農户和老、弱、孤、寡、殘、疾的貧苦農户以及遭受意外災害交糧確有困難的,減徵應繳税額的10%一20%,特殊困難的可多減或全免。對貧僱農在去冬分得土地部分,因缺乏生產資料,在土地改革當年予以適當照顧。對革命轉業軍人及經政府組織動員的移民新安家立業從事農業生產2年以內的農户,對遭受戰爭創傷特重生產尚未完全恢復的革命老根據地缺乏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户,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活貧困的農户,均減徵應繳税額的10%~20%,特殊困難的可多減或全免。1957年,根據農業合作化的新情況,按社內貧苦烈、軍屬户、無勞動力的貧苦農户,“五保”户④和移民户户數的多少及經濟情況,以社為單位計算減免。對於貧苦烈、軍屬和不享受農業社照顧的貧苦農户,其減免的税額,發給各户,對於“五保”户和享受農業社照顧的困難户,其減免的税額由社處理。 [3] 
1961年,在調整農户負擔,降低依率計徵税率的同時,對社會減免也作出了原則規定。對於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產有困難的生產大隊,以及因其他原因納税確有困難的單位,經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給予適當減免。對於革命烈士家屬,在鄉革命殘廢軍人,經政府組織動員的移民及無直系親屬的“五保”户,經羣眾評議,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報請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也可在社會減免中給予適當照顧。
1979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為了安置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而在農村舉辦的以知識青年為主,獨立經濟核算,集體所有制的知青場、隊,自1979年起到1985年,一律由各地作為社會減免免徵農業税。1982年,省財貿委員會規定,農業税減免,仍以生產隊為單位計算核定。對於包產到户,包乾到户(組)的地方,農業税減免應該核減到隊,落實到户(組)。社會減免應重點照顧烈、軍屬、“五保”户、在鄉殘廢革命軍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災害的困難户。1979--1990年,全省社會減免2.83億公斤(稻穀),摺合金額9107萬元。約佔同期農業税收人的4.9%。
(1)對農業税社會減免、少數民族減免等項減免指標,要儘量在徵收入庫前核定到納税單位和個人,減少退庫手續;對災情減免,等年成基本定局後再行分配。應退庫的減免指標,先由縣市將指標分配到鄉鎮,鄉鎮落實到村民小組後,由村民小組組織村民羣眾民主評議到户,報經鄉鎮審查同意後,編造分户減免結算清冊,彙總統計報縣市財政部門,經核實後,組織區、鄉(鎮)填發統一制定的減免税通知書;同時將應退税款,匯交當地銀行或信用社,由各享受減免照顧的户持核發的減免退税通知書,到指定銀行或信用社辦理轉賬或領取現金的手續。退税完畢後,銀行或信用社將納税單位和個人的收據整理匯送鄉、鎮財政部門。
(2)減免退庫只退金額,不退實物。縣、市財政局按中央金庫條例施行-±IHN填制“收入退還書”交金庫退款,將款匯給鄉鎮“農業税專户”內,由銀行營業所監督撥款,專款專用,必須退給納税單位和個人,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3)聯户經營農業經濟組織得到減免税款後,要及時記賬衝減農業税支出,不得作其他收入進賬,以正確體現對國家的貢獻。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 彭新岸,門玉峯編著.税金計算與納税籌劃.企業管理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 3.    .1.0 1.1 陳林生編著.田賦春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