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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構成

鎖定
社會構成,權利主體的種類之一。它不同於集體主體,不是人們的集合體,而是整個社會共同體的、外在的、組織的、法律上的表現。
中文名
社會構成
出    處
《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
定    義
它不同於集體主體,不是人們的集合體,而是整個社會共同體的、外在的、組織的、法律上的表現
社會主義社會,階級、民族、全體人民、作為整體的國家、行政區域單位,如省(包括直轄市和自治區)、市(包括自治州)、縣(包括自治縣)、鄉(包括民族鄉)、選區等都可依照憲法和法律成為國家的權利主體。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整體,既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關係、刑法關係的主體,又可以成為國際法關係的主體。各個民族依照中國憲法規定都可以成為民族法律關係的主體。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3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