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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人

鎖定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 [1] 
中文名
社會團體法人
外文名
Social organization legal person
定    義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法人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注:已廢止)第五十條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3]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設立

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