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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造力

鎖定
社會創造活力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構成社會有機體的各個要素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自我創新能力。社會有機整體的綜合生命力和發展力,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力和人自身活力的統一。其構成包括:(1)社會主體的活力,表現為人的能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2)作為社會生產和生活直接構成要素和資源的活力,如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環境條件的控制和改善,新的知識、思想、文化的形成與創造等。 [1] 
中文名
社會創造力
定    義
在一定歷史條件下構成社會有機體的各個要素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自我創新能力
社會生產、生活運行方式和機制所具有的活力,表現為社會系統的自我延續、自我調控、自我更新併發揮其功能。不僅表現為一個社會能應對新情況,具有免於陷人巨大破壞性的無序狀態的適應性;而且還有在保持已經取得的成果基礎上進行創造的能力。這種創造性是綜合的、多方面的,主要表現為物質資料生產的創造性、制度文明的創造性和觀念文化的創造性。增強社會活力是社會進步、協調、和諧的基礎和條件是社會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誌、社會和諧的基本特徵。 [1] 
參考資料
  • 1.    鄧偉志主編.社會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09: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