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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鎖定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建立起來的新型民族關係。在中國,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各民族之間的這種新型關係已經逐步形成。它的基本特徵是:各民族都已擺脱階級剝削制度,產生民族對抗的階級根源已不存在;佔民族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動人民已成為民族命運的主宰,民族之間的關係基本上是各族勞動人民間的關係,是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係;各民族都統一在無產階級政黨和無產階級政權的領導之下;各民族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各民族的奮鬥目標是一致的,即共同建設社會主義。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1] 
中文名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外文名
Socialist national relations
適用領域
社會、民族
所屬學科
社會學
民族學
關係學

目錄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性質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1]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定義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是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體現,是全社會團結一致、友愛互助、共同奮鬥、共同前進的新型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確立之後,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鞏固和發展,主要渠道是:在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大力發展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逐步縮短先進民族同落後民族之間的差距。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逐步擴展到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通過發揚民主、調整民族關係、進行自我教育,正確處理民族間的矛盾。經常地廣泛地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民族團結的教育,克服各種民族主義,以及一切不利於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消極因素。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其它相關

一、建立、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開展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大檢查
新中國成立初期,有些地區尤其是一些民族雜居地區,在執行民族政策過程中出現偏差,個別地區甚至存在嚴重侮辱、歧視少數民族的做法,以致激起當地少數民族的極大不滿。針對這種情況,195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批示,要求各地認真檢查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同年12月,又發出《中央關於少數民族較少地區必須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指示》,強調進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不僅在民族聚居區和少數民族很多的地區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即使在少數民族較少甚至很少的地區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1953年3月,毛澤東同志親自起草了《中央關於在民族問題上黨內和人民中進行馬克思主義的教育,批判大民族主義,具體地解決少數民族中仍然受歧視受痛苦的問題的指示》,深刻指出:“有些地方民族關係很不正常。此種情況,對於共產黨人來説,是不能容忍的。必須深刻批評我們黨內在很多黨員和幹部中存在着的嚴重的大民族主義思想,即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在民族關係上表現出來的反動思想,即是國民黨思想,必須立即着手改正這一方面的錯誤。” [2] 
根據中央的指示,1952年和1956年,在全國範圍進行了兩次民族政策執行情況大檢查。兩次大檢查及時糾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點和失誤,保證了黨的民族政策能夠落到實處,在各族幹部羣眾中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此基礎上,1956年4月,毛澤東同志在《論十大關係》中,把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作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必須處理好的十大關係之一,強調“我們必須搞好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鞏固各民族的團結,來共同努力於建設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 [3]  1957年2月,毛澤東同志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再次強調指出:“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一定要搞好。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克服大漢族主義。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義的少數民族中間,則應當同時克服地方民族主義。” [4]  同年7月,全國人大民委和國家民委共同在青島召開民族工作座談會,主要是針對民族政策大檢查中發現的缺點和錯誤進行批評,並對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展開討論。周恩來總理在會上作了《關於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的重要講話,就新中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原則問題從理論和實踐上作了全面、系統的闡述。特別指出:“我們反對兩種民族主義(在中國主要是反對大漢族主義),就是既反對大民族主義,也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5]  強調要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個“新的基礎上達到我們各民族間進一步的團結。” [6] 
二、明確勞動人民之間的關係
明確社會主義時期我國民族關係的性質是勞動人民之間的關係 經過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廢除了各民族內部舊的社會制度,消滅了剝削階級,我國的民族關係開始基本上結成各民族勞動人民之間的關係。這是一種嶄新的社會關係,它的基本特點是各民族之間的平等、團結、互助。但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發展並非一帆風順。由於1957年以後指導思想上“左”的錯誤,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壞,民族關係在發展中出現了嚴重曲折。在“民族問題的實質是階級問題”錯誤理論指導下,把黨在民族工作中的正確理論和政策當作“投降主義”、“修正主義”加以否定,把許多少數民族幹部和羣眾當作階級敵人加以打擊迫害,製造了大批冤假錯案,在我國各民族之間,主要是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又造成了相當深的民族隔閡。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和國家進行民族工作的撥亂反正,系統地糾正這些錯誤。1979年2月,中央為統戰、民族、宗教工作系統摘掉了“投降主義”、“修正主義”的帽子。1980年4月,中央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在我國各民族都已實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今天,各民族之間的關係都是勞動人民間的關係。因此,所謂‘民族問題實質是階級問題’的説法是錯誤的,這種宣傳只能在民族關係上造成嚴重誤解。” [7]  在中央的重視和關心下,民族地區的大量冤假錯案得到平反,大量歷史遺留問題得到正確處理,被嚴重損傷的民族關係得到了醫治和改善。許多民族、宗教界的愛國人士,平反後生活上得到了照顧,政治上得到了安排。少數民族幹部羣眾深感我們黨又恢復了實事求是的作風,高興地説:“共產黨的民族政策又回來了!” [10] 
三、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和表彰活動
針對“文化大革命”造成人們的民族政策觀念淡薄的情況,1980年春節前後,在全國範圍集中進行了民族政策再教育,並結合檢查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解決了民族關係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全黨全社會提高了對民族政策的認識和維護民族團結的自覺性,許多地方把民族政策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為經常性工作堅持下來。與此同時,民族團結月活動在各地蓬蓬勃勃地開展起來。這項活動最早是在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開展。1952年,該州將每年9月定為“民族團結宣傳月”,得到了周恩來、朱德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肯定和表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各地非常重視開展民族團結月活動,如新疆將每年5月、內蒙古將每年9月、貴州黔東南州將每年7月定為“民族團結月”。在活動中,有的地方和單位提出“為民族團結做一件好事,交一個不同民族的朋友”的號召。羣眾性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逐步在全國廣泛地開展起來,並且湧現出大批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的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 1982年,國家民委倡議開展民族團結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表彰活動。到1988年,全國已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開了民族團結表彰大會。在此基礎上,1988年4月,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表彰了56個民族成分的1166個先進集體和個人。之後,國務院又先後於1994年、1999年和2005年召開了第二、三、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各地也隨之不斷掀起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活動的熱潮。
四、各民族重要思想“誰也離不開誰”
1981年7月,中央轉發《中央書記處討論新疆工作問題的紀要》,指出:“在處理漢族同少數民族以及各少數民族之間的關係問題時,一定要非常慎重。新疆的漢族幹部要確立這樣一個正確觀點,即離開了少數民族幹部,新疆各項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數民族幹部也要確立這樣一個正確觀點,即離開了漢族幹部,新疆各項工作也搞不好。” [8]  1990年9月,江澤民同志在新疆視察工作時指出:“在我們祖國的大家庭裏,各個民族的關係是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 [9]  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江澤民同志進一步強調,各民族之間要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攜手奮鬥。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江澤民同志明確要求,堅持在全社會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使“三個離不開”的思想觀念深深紮根於各族幹部羣眾心中。此後,江澤民同志進一步指出,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標誌,要不斷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使全體人民始終保持共同理想和強大的精神支柱。 這些重要思想,高度概括和深刻闡明瞭我國各民族休慼相關、命運與共的血肉關係,對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五、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民族關係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還釀成了嚴重後果,必須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關於民族工作幾個重要問題的報告》,指出:“對於民族關係方面發生的問題,應當採取説服教育、民主協商、積極疏導的方法加以解決。……總結歷史的經驗,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必須慎重從事,從有利民族團結出發,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不要輕率地扣這個帽子或那個帽子。”2001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民委等七部委《關於正確處理新形勢下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在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發生的問題時,要始終高舉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旗幟。強調要嚴格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矛盾,堅持教育疏導為主、打擊為輔的方針;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問題;建立預警機制,定期排查存在的隱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事發當地;強化新聞宣傳紀律,加強正面引導,防止負面影響,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的宣傳報道,要先送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這是一個針對性很強的文件,對正確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做好雜散居地區民族工作,對於加強民族團結具有重大意義。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明確規定了省、市、縣、鄉各級政府負有鞏固和發展民族關係的重要職責。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民委黨組《關於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明確提出了做好這項工作的具體要求。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關於民族工作幾個重要問題的報告》,明確要求,結合雜散居地區的特點,着重做好城市少數民族工作、民族鄉工作和未實行區域自治的11個少數民族的工作。199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民委發佈《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這是雜散居地區民族工作的兩個重要法規。
六、鞏固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黨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歷史和時代賦予我們黨的莊嚴使命。強調堅持弘揚和培育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中華民族精神,最充分最廣泛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增添新力量。2003年3月,胡錦濤同志在參加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少數民族界委員聯組討論時指出: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國分裂、民族離亂,是各族人民之禍。強調要積極引導各族幹部羣眾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的思想,堅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妥善處理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親近、相互交流、相互幫助,不斷增進各族羣眾的兄弟情誼。 2004年10月,中央政治局舉行第十六次集體學習,學習內容是我國的民族關係。胡錦濤同志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大力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不僅要教育羣眾,更要教育幹部;不僅要教育少數民族幹部,更要教育漢族幹部;不僅要教育一般幹部,更要教育領導幹部。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維護民族團結、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良好氛圍。
2005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第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胡錦濤同志在講話中指出,必須堅持鞏固和發展我國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強調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過去、現在、將來都是我們能夠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的考驗、不斷勝利前進的重要保證。胡錦濤同志還深刻闡明瞭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內涵,強調:發展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推進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國各族人民的光榮職責。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頒發《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對鞏固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指明瞭前進方向。
50多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走過了一個波瀾壯闊的發展歷程。新中國的成立,開創了我國民族關係的歷史新紀元。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我國民族關係的根本基礎。改革開放的推進,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現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實踐證明,我國民族關係經受住了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的種種考驗,無論在當今世界上,還是在中國歷史上,新中國的民族關係都是最好的。
參考資料
  • 1.    憲法修正案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8-03-12]
  • 2.    《毛澤東文集》,第六卷,269頁,人民出版社,1999。
  • 3.    《毛澤東文集》,第七卷,34頁,人民出版社,1999。
  • 4.    《毛澤東文集》,第七卷,227頁,人民出版社,1999。
  • 5.    《周恩來選集》,下卷,247頁,人民出版社,1984。
  • 6.    《周恩來選集》,下卷,248頁,人民出版社,1984。
  • 7.    《新時期民族工作文獻選編》,34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
  • 8.    《新時期民族工作文獻選編》,149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
  • 9.    《新時期民族工作文獻選編》,1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
  • 10.    《雲南省“沙甸反革命事件”得到乎反,激發了回族羣眾的積極性,改善了民族關係,促進了安定團結》,《人民日報》,197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