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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制度

鎖定
社區矯正是指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和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中文名
社區矯正制度
開始時間
2003年
適用領域
社區監管
定    義
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和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制度制度信息

從2003年起,我國開展了社區矯正的試點,經過數年的實踐,社區矯正在我國範圍內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伴隨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頒佈與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從理論至實踐日漸趨於成熟。同時對於法院而言,如何依法處理好已經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解決社會各類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也是法院的責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長王勝俊同志曾明確指出“能動司法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為此社區矯正工作也是我們在能動司法中服務社會,創建和諧社會過程中一項不可或缺的歷程。

社區矯正制度演進過程

“社區矯正”一詞是一個舶來詞,追根溯源,從1878年,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市的製鞋匠約翰·奧古斯塔為救助一名酗酒犯爭取了在社區監管最終導致了第一部緩刑立法的誕生,到1973年,美國明尼蘇達州頒佈了美國曆史上第一部社區矯正立法,社區矯正在國際上已經歷了100多年的歷史。迄今為止,國際上實行社區矯正制度的國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只是在法律規範的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國家制定有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國,到1996年,美國相繼有28個州通過了社區矯正或類似於社區矯正的地方性法規。有的國家在專門的刑事執行法律中對社區矯正活動作出詳盡的規定,社區矯正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如德國的《刑罰執行法》、俄羅斯聯邦的《刑事執行法典》等。有的國家有單行的社區矯正法律規範,如新西蘭的《假釋法》、芬蘭的《社區服務法》、日本的《緩刑執行保護觀察法》、《犯罪者預防更生法》等。(1)到20世紀下半葉,社區矯正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中國香港地區、中國台灣地區等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多樣的普及和發展,具體形式有家中監禁、週末拘禁、勞動釋放、學習釋放、歸假、電子監控、轉向方案、中途之家、間歇監禁、勞動釋放、教育釋放、社區扶助等。到2000年時,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納入社區矯正的非監禁人數已大大超過監獄中的監禁人數,完成了由以監禁刑為主向以非監禁刑為主國家的歷史性轉化。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開展社區矯正的歷史要晚許多。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歷史中,我國是一個具有濃厚的監禁性和重刑性刑罰傳統的國家。雖然在封建刑法制度中也出現過“明刑弼教”、“幽閉思衍”“慎刑憫囚”的立法治獄思想,但並未脱離根本的封建刑罰思想;在新中國建立以後,刑法體系才有了根本改觀。現今,隨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推進,我國從2003年也開始了社區矯正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標誌着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既為改革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又充分體現了刑罰執行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李斯特曾言:“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矯正在過去是特指適用自由刑的監獄矯正,這種矯正特別是限制長期自由刑的監禁矯正會扼殺罪犯的主觀能動性,使之刑滿釋放後很難迴歸社會,所以説,儘管並非所有的罪犯都能夠通過社區矯正成為守法公民,但至少對於可矯正者來説,這種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可期待的。因此,社區矯正的理念使刑罰不僅是排害之器,而且成為致善之道。同時相對於報應刑與威嚇刑的思想,矯正的理念賦予刑罰以更為積極的意義。基於矯正的理念,罪犯不再是簡單的刑罰客體,而是矯正的對象。
監禁刑往往被認為是最後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許多國際性文件都明確提出“囚犯的待遇不應側重於把他們排斥於社會之外,而應注重他們繼續成為組成社會的成員”。這種觀點也符合形式社會學派的思想。社會矯正既是一種刑罰,也是一種監督考驗;世界上許多國家流行着非監禁理念,嚴格意義上説,非監禁理念和社區矯正理念非同一理念而是較之更為先進的理念,這裏不展開討論,僅僅以社區矯正理論為主。

社區矯正制度制度思考

縱觀古今中外刑罰歷史的演進可以看出,從普遍使用肉刑、死刑,過渡到以自由刑為中心的現代監禁刑;再由監禁刑過渡到罰金、緩刑、暫緩替代刑等中間刑罰及社會化行刑方式;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後從民間到官方也一度有這樣的認識“從公眾到刑事司法部門,普遍認為要控制和打擊罪犯,監禁刑是最好的選擇。公眾看不見罪犯從而獲得安全感,司法部門害怕承擔責任而儘量少用或根本不用社區矯正措施 ”,到如今的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展開,這是中外各國刑罰制度改革的普遍發展趨勢,反映了人類刑罰觀念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也反映了我國刑罰制度逐步完善的趨勢。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在新中國建立後始終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我國刑罰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同時也始終堅持“大膽吸收和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鑑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管理方法”。經過數次立法改革,我國已進入法治社會,而今社區矯正制度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明確規定,也是舍其糟粕取其精華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刑罰制度進步的一個豐碑。
進入現代社會以來,儘管監獄行刑模式在世界範圍內已經發生了諸多變革和改進,但監禁刑將罪犯與正常社會相隔離,在罪犯再社會化過程中仍有諸多缺陷。以我國的總體情況而言,我國當前行刑工作中的社會化程度還處在較低的水平線上,同一些行刑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這與我國的現實國情是相符合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指出:“刑罰的規模應該同本國的狀況相適應。在剛剛擺脱野蠻狀態的國家裏,刑罰給予那些僵硬心靈的印象應該比較強烈和易感。為了打倒一頭狂暴地撲向槍彈的獅子,必須使用閃擊。但是,隨着人的心靈在社會狀態中柔化和感覺能力的增長,如果想保持客觀與感受之間的穩定關係,就應該降低刑罰的強度。”貝卡利亞這段話闡明瞭一個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刑罰的輕重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以時間與地點為轉移,尤其是犯罪的態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刑罰的規模和強度。正因為如此,刑罰結構,即刑罰的規模和強度應當根據社會環境和犯罪態勢的變動而及時進行調整,這種調整,就是一種選擇;對刑罰規模與刑罰強度的選擇。
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我國國力增強,人民生活得到顯著改善,國民素質也顯著提升,但刑罰體制尚未健全,仍以監禁刑為主,而且監獄佈局普遍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監獄管理沿襲傳統的封閉模式,使罪犯遠離正常社會,監獄內部的教育改造方式也偏於簡單;同時對刑釋人員缺少必要的社會保護等問題亦存在,這些都嚴重製約了我國刑罰體制的社會效益,與我國現實國情不相符合。因此,慎用監禁刑,儘可能把罪犯放到社會正常環境中,接受教育和改造,以社會化行刑代替監禁性行刑已經成為世界行刑改革發展的基本趨勢,也是與我國相適應的一種行刑方式。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開放式的刑罰執行方式,不僅可以避免與世隔絕的監獄刑罰執行方式所產生的各種弊端,而且體現了對罪犯人性對待的行刑原則。將人身危險性較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留在社區進行教育改造,對罪犯區別對待分類處遇,從根本上杜絕了監禁環境下罪犯之間的不良惡性影響,有益於感化並激勵其罪犯的向善行為,避免服刑過程帶來的消極後果。

社區矯正制度實施現狀

上文説到社區矯正正式立法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歐美國家,英、美、日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社區矯正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我國的“社區矯正”則是從2003年開始了中國特色非監禁刑刑罰執行道路的艱難探索。下文對他國情況不再贅述,僅對我國情況進行探實。在我國,社區矯正工作採取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等手段,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院兩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並確定北京等6省(市)為首批試點地區。2005年,“兩院兩部”聯合發文,將試點範圍擴大到18個省(區、市)。到2007年,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在全國24個省(區、市)的102個地(市)展開。(9)2009年隨着《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的出台,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鋪開。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迅速,覆蓋面大;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員為主、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積極協助的專羣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社區矯正隊伍正不斷壯大。現今伴隨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頒佈及實施,社區矯正制度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下來,提供了本項制度的法律淵源,同時基本確立了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工作的體系。社區矯正制度作為刑罰執行制度改革的一種嘗試,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采用了先試點後立法的做法。通過立法社區矯正制度,把改革成果鞏固下來,把試點的好經驗、好做法固定下來,把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實處,既是改革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在要求。《刑法修正案(八)》的通過,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對於社會主義刑罰制度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雖説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得到一定的改善,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有着一定的現行制度的優勢,但是也發現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和需要大為改進的地方。
矯正工作的資源仍然匱乏。我國現行矯正資源非常缺乏,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專業性、知識性、政策性、紀律性、法律性要求都很強的工作。社區矯正工作犯罪類型和種類不一,矯正對象遍佈範圍廣,工作面寬量大,現有司法幹警人員遠遠無法滿足需要,大多數司法行政人員專業知識缺乏也制約着社區矯正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發揮。本區(揚州市江都區)司法局矯正辦的年輕人學歷在本科以上的屈指可數。社區矯正人才資源的缺乏導致在策略、方法上的革新受到極大限制。因此,培養更多的社區矯正專業人才,壯大社區矯正隊伍,同時培養高水平的志願者,協助社區矯正工作的進行,應該是未來社區矯正服務改革的方向。
社區矯正工作宣傳力度不夠,民眾的認同感不夠。大部分民眾對社區矯正制度的認識還比較陌生;僅僅一小部分民眾只是曾經聽説“社區矯正”;基本瞭解該項制度的幾乎沒有。可見,社區矯正制度從試驗點推廣到其他各省市區的時候宣傳力度不夠,民眾的認同感不夠,一項新的制度舉措,只有深入民心了,得到廣大羣眾的認可了才可以得以推廣。
缺乏堅實的經濟基礎作後盾。馬克思主義哲學教導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在大城市很少有因資金不足而開展不了社區工作的,但在基層司法所卻確實是其面臨的最嚴峻的問題。國家沒有給予充足的資金支持,司法所沒有錢配備車輛,甚至連社區矯正人員的工資都無法保證。資金不足是基層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最大障礙,當前需要做的是引起國家及有關部門的重視,令其加大對基層司法所資金的投入,以保證工作的有效運行。
社區服刑人員與社會銜接存在問題。服刑人員需要接受矯正,以增強了社會的認同度,但在與矯正工作者的接觸中產生矛盾的現象還普遍存在,社區服刑人員情緒不穩定,可見矯正工作正面臨着許多壓力。部分服刑人員在一定時間內會產生自卑心理,主觀上不太願意和工作人員接觸,加之溝通不暢,心理一時還不能適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矯正的效果,致使社區矯正工作中還存在着很多不穩定因素。
社區矯正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雖説在刑事基本法律上已經基本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但從現行社區矯正實踐及制度的優勢來看,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潛力很大,刑事訴訟立法等相關配套尚需完善,基本法已確立,程序法也得優化,就像走路一樣,目的地已明確,但是路線圖還是得配套和完善的。

社區矯正制度問題完善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大經濟支持力度,實現資金渠道多元化。許多矯正工作開展的過程中普遍存在經費不足的情況,許多良好的規則以及矯正工作所需的硬件,因為款項欠缺不能很好地實施。對此,國家應當加大經濟支持力度。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拓展經費的來源,如依靠民間資本、自主積累等,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增設專門機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與銜接,設立問責機制。服刑人員或多或少存在心理問題,缺乏對社會的認同感。因此,矯正工作還應該變換工作思維,加強對服刑人員的心理輔導,如建立專門的心理諮詢機構,聘請專業的心理諮詢師等,以幫助矯正對象在心裏上接受社區矯正,更快的融入社會。同時要着力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與銜接。社區矯正制度實際上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主導,將矯正對象即犯罪分子置於社區內,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執行活動。所以,社區矯正工作綜合性強,涉及部門多,任務艱鉅,需要整合各種力量,制定具體社區矯正實施方案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細化各單位、個人的相關責任,建立問責制度,確保社區矯正有序順利推進。
(三)完善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由於社區矯正的某些規範的不確定性,致使工作人員無法放開手腳去做,效率不高。有關社區矯正方面的內容在《刑法》中得以明確,但是《刑事訴訟法》、《民法》等其他基本法、程序法中幾乎沒有涉及到。因此,完善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才能為社區矯正工作有效運行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只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及授權,相關部門、人員才能真正放開手腳去實施,所以,完善立法規範實乃當務之急。
(四)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民眾認識度,壯大社區矯正隊伍。社區民眾對社區矯正的瞭解不多。要讓社區矯正這一理念深入民心,就應加大宣傳力度,如借用法制宣傳日,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同時,社區矯正的實施僅僅依靠社區矯正人員顯然有限,還應壯大其隊伍,組成一個由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參與的社團。因此,需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民眾瞭解更多知識,只有真正認識和了解社區矯正的優勢和好處,才能吸引更多的志願者加入到社區矯正的隊伍來。只有民眾從內心接受認可了這項制度,社區矯正工作才能順利有效的實施。

社區矯正制度法院角色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標誌着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對於改革與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11)這一規定,是對社區矯正試點試行工作的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也為社區矯正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為司法行政機關履行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能,積極推進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統一刑罰執行制度要求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納入社區矯正中,這些規定都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同時也將監禁刑與非監禁刑、刑罰執行與安置幫教(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促進罪犯迴歸社會的工作)工作有效的銜接了起來,適應了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工作的要求,是社會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項進步,標誌着我國刑罰體制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法院作為具有裁判權的機關,司法判決代表國家公信,對公眾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所以法院還應兼顧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也就意味着在刑事判決時也應考慮到社區矯正工作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刑事判決的目的主要是通過案件實體問題的公正裁判來實現對犯罪的控制以及對人權的保障,也就是説法院的判決直接關乎到社區矯正工作的矯正對象以及開展程度,這也直接關係到社會和諧問題,以及諸多關乎社會穩定的因素;所以法院應當為社區矯正工作做好指引作用,並以法律幫助等形式參與到該項工作的實施過程中,真正做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和諧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