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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損失

鎖定
礦石損失(ore losses)是指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如地質條件複雜、採礦方法不當和運輸問題等)造成的礦石丟棄或不能完全採出的現象。
中文名
礦石損失
外文名
ore losses
學    科
礦牀學
定    義
礦石丟棄或不能完全採出的現象
形成原因
地質條件複雜、採礦方法不當等
產生背景
礦山生產過程中

礦石損失定義

礦石損失是指工業儲量的丟失與礦石品位的降低。按開採作業關係,可將礦石損失分為開採損失非開採損失。據損失性質可分為不可避免損失和可避免損失。由於礦石損失,使礦產資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並使分攤到每噸礦石的基本建設投資相應增加,導致生產費用提高,引起採準與回採工作之間的脱節,以及縮短礦山壽命等。常檢查並提出減少礦石損失的措施,是礦山地質部門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1] 

礦石損失分類

按開採性質可將礦石損失分為開採損失和非開採損失;其中礦石開採損失還可分為採下損失和未採下損失。
採下損失包括:
1)在開採過程中由於礦、巖分穿、分爆措施不當,致使礦石混入到廢石中而被捨棄造成的礦石損失;
2)礦體中的脈岩、夾石及近礦圍巖,在開採時大量混入礦石中,導致礦石的混巖率超標,致使礦石不能利用而被捨棄造成的礦石損失;
3)因爆破參數不合理,使爆下的礦石塊度過大,又無法對其進行二次爆破而被留在採場造成的礦石損失;
4)因放礦不均勻,致使部分礦石不能放出被利用,或運礦、貯礦、倒裝中人為因素致使部分礦石被捨棄而造成的礦石損失;
5)採準、回採工程掘進帶礦因質量不達標造成的礦石損失; [1] 
6)礦石雖已運出採場,卻不能利用而長期貯存,因無回收條件或其他原因作為一次性礦量核銷所造成的礦石損失。
未採下損失包括:
1)按設計規定回採的礦石量,因管理不當而未能回採的礦石損失;
2)回採結束後殘留的礦石量,以及礦柱因不能回收而永久留在地下的礦石損失;
3)回採進路或耙道及其他工程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岩石移動,造成無安全生產條件而無法回採的礦石損失;
4)因採礦方法不合理,使一部分礦石不能回採的礦石損失;
5)多層礦或薄層礦,因採礦條件所致不能回採的礦石損失;
6)露天開採設計境界內為保護邊坡而不能回採的礦石損失。
礦石非開採損失是指與採礦方法、生產技術和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礦石損失包括:
(1)在開採過程中因礦體形態偶然發生變化不能回收的礦石損失;
(2)因自然災害、岩石移動、地下水影響等不能回收的礦石損失;
(3)因重新進行開採設計,受不利條件限制不能回收的礦石損失;
(4)為保護井筒、地面建築、鐵路、河流及其他設施的永久安全礦柱所造成的礦石損失。
按損失的合理性可將礦石損失分為合理損失和不合理損失。礦石合理損失包括根據開採設計所確定的礦石損失率指標允許範圍內的礦石損失以及按設計不予採出的礦石損失。礦石不合理損失是指在開採過程中因採礦方法及生產管理不當、技術措施不力以及其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礦石損失。 [1] 

礦石損失管理工作原則

礦石損失管理工作原則如下:
(1)礦石損失率是檢驗礦山開採技術水平,衡量採礦方法的合理性及礦產資源利用能力的技術經濟指標。損失與貧化管理是礦山開採中技術性較強,涉及問題較多的綜合性管理工作。
(2)礦石損失管理必須由礦山各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密切協作,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從設計、施工到生產應採取服務、檢查與監督相結合的系統管理。 [1] 
(3)礦石損失管理工作,應不斷改進技術工作方法,採用計算機等新的技術管理手段進行系統管理。 [1] 

礦石損失管理目的

礦石損失管理的目的如下:
(1))按照管理部門的有關法規,合理開發與有效利用礦產資源。 [1] 
(2)加強採場的生產管理,防止或降低開採過程中的礦石損失,促進增收節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3)通過礦石損失管理,檢驗礦山採礦方法的合理性,提高開採技術水平。 [1] 
參考資料
  • 1.    翟裕生,姚書振,蔡克勤.礦牀學:地質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