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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鐵路總局

鎖定
礦務鐵路總局,清朝政府負責礦山開發和鐵路建設的管理機構,簡稱路礦總局,成立於1898年,與農工商總局同時成立。曾制定《礦務鐵路公共章程》。
中文名
礦務鐵路總局
外文名
Mining Railway Administration

礦務鐵路總局基本信息

在戊戌變法中,首次提到經濟上要在中央設立礦務鐵路總局。
1903年清政府設商部,撤銷礦務鐵路總局。1906年商部改為農工商部

礦務鐵路總局歷史概況

甲午戰爭後,清政府無論是團練新軍阻止民變還是實施“新政”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戰爭賠款使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加劇,這就使清政府不得不把開礦興利作為首要任務。而國內的礦政管理混亂、礦業產權不明確、法制不健全,這些都不利於國內礦業的發展;另外,實施“礦政”也需要大量的資金,列強要求投資中國礦業的呼聲越來越高,固外商私自侵佔礦產、與當地居民的矛盾支生涉外糾紛,影響到了中外關係,清政府不得不重視礦業的管理,改變礦務政策,設立專門機構加強礦業管理。 礦務鐵路總局(以下簡稱礦路總局)於光緒二十四年(1898)成立,由張蔭桓王文韶負責,主管全國的礦務、鐵路事宜。受國內外諸多因素的影響,礦路總局在短短的五年內,經歷了兩次變化。光緒二十四年(1898)八月,礦路總局剛成立,礦路大臣只有王文韶、張蔭桓;光緒二十四年(1898)九月,張蔭桓雖然因牽涉戊戌變法而被髮配邊疆;光緒二十六年(1900),因八國聯軍侵華,礦路總局的工作一度停止,次年由王文韶重設礦路總局。王文韶一直都是該局的礦路大臣,因此成為研究礦路總局的關鍵人物。在王文韶的主持下,礦務章程隨着時代的進步而不斷修改,變化的核心主要是圍繞對外資的限制,以阻止其對我國礦業的滲透。 在礦路總局成立時,光緒帝口諭一切礦路事宜皆歸總局辦理;總理衙門或外務部總理一切有關洋務的事宜,在礦事中但凡涉及外資、外商的事宜,總理衙門同樣具有管轄權,這樣一來,礦路總局的權力就受到限制。地方上只有涉及礦務的事宜才歸礦路總局管轄,但是地方政府可以管理地方上的一切事務,包括礦務,礦路總局在管理權限上與地方政府有交叉之處,難免會出現縫隙。 礦路總局並不是無一成效,在促進礦業發展的同時,發展了礦業教育,也培養了一批礦業技術人才。但是由於受社會環境與自身侷限性的影響、受內政與外交的牽制,礦路總局還是無法阻止列強對我國礦業的侵佔,最終在改革的浪潮中被裁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