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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號資源佔用費
鎖定
- 中文名
- 碼號資源佔用費
- 注 音
- hàomǎzīyuánzhànyòngfèi
根據2004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碼號資源,是指由數字、符號組成的用於實現電信功能的用户編號和網絡編號。)
“下列碼號資源應當繳納碼號資源佔用費:
(一)固定電話網碼號;
(二)移動電話網碼號;
(三)數據通信網碼號;
(四)信令點編碼;
(五)國務院信息產業、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碼號資源。”
下列社會公益性號碼免收碼號資源佔用費:
(一)110匪警電話;
(二)119火災報警電話;
(三)120急救服務電話;
(四)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務電話。
“碼號資源佔用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碼號資源佔用費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按照碼號資源分配管理權限收取。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碼號資源佔用費。”
第十五條 碼號資源佔用費由佔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電信用户收取碼號資源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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