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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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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例如,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存在的合同關係的訴訟。確認法律關係也包括某特定的權利或義務。例如,權利人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所承擔的某項義務。
中文名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定義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例如,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存在的合同關係的訴訟。確認法律關係也包括某特定的權利或義務。例如,權利人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所承擔的某項義務。

確認之訴積極的確認之訴與消極的確認之訴

根據要求確認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可將確認之訴分為積極確認之訴和消極確認之訴兩種類型。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的確認之訴是積極的確認之訴,例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主張其法律關係不存在的確認之訴是消極確認之訴,例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或者請求確認自己不具有或不存在某種義務等。
對於法律關係的爭議,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有權提起確認之訴。實踐中,人們往往認為只有權利人才能提起確認之訴,而義務人不能提起確認之訴。應當注意的是,對於義務人提起確認之訴要求確認自己義務的具體內容時,這一確認之訴依然屬於積極確認之訴。只有原告提起的否定自己承擔義務的確認之訴才是消極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確認之訴的意義

確認之訴的目的雖然不在於權利義務的實現,但由於他國司法使得有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得以確認,有助於防止糾紛進一步發展或擴大,因而確認之訴成為一種預防之訴。無論是積極的確認之訴還是消極的確認之訴,對於預防糾紛進一步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在實踐中,人們對積極的確認之訴的利用往往比較注意和重視,對消極確認之訴認識不夠,忽視了運用消極確認之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從訴的制度發展史來看,確認之訴出現在給付之訴之後。人們最初關注的是如何通過裁判獲得義務的強制履行,因此,人們關心的是給付之訴。隨着人們對確認之訴預防功能的認識和國家司法權力的強化,確認之訴最終得以確認,成為一種重要的訴的類型。

確認之訴確認之訴的對象

事實問題原則上不能成為確認之訴的對象。確認之訴原則上以確認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與否作為對象,單純的事實不能作為確認之訴的對象。例如,要求確認存在某個事實的訴訟就不能成立。在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例外,要求確認對證明一定法律關係有意義的文書是否為真這一事實確認可以成為確認之訴的對象。這一例外的理由是,因為這種文書的真偽直接關係到權利義務關係,文書真偽事實的確認具有預防權利義務糾紛發生的意義。實際上,確認之訴本身也具有防止糾紛發生或擴大的功能,可以説是一種預防之訴。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明確規定這種情形的可訴性。不過,從國外的實踐來看,單純提起文書真偽確認之訴的情形非常少。
過去或將來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為確認之訴的對象。確認之訴是以現在的法律關係存在為基準,因此,對於過去或將來的法律關係不能作為確認之訴的對象。從訴的利益角度,其被認為具有訴的利益。

確認之訴司法觀點

確認之訴債權確認之訴的提起及其當事人的列明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編輯委員會
來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2019年第12輯 總第180輯 引用0024頁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為了減少沒有必要的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節約司法資源,推動破產程序儘快進行,《規定》第八條要求異議人應當對其異議提供理由和依據並與管理人先進行溝通,如仍然不服的再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另外,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時限,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相關主體不同意管理人的審查結論,但又遲遲不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導致其債權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了後續表決等程序進行。故該條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異議人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時限,以促使相關主體及時行使權利。上述期限長短的設定,主要是處理好對異議人權利的保護和及時推進破產案件進程兩方面的關係。關於該條規定的15天起訴期限的性質,有實務界人士理解該條採納了除斥期間的觀點。這種理解有其合理之處,有利於督促異議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於破產程序的高效率推進,但除斥期間為法定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可見,除斥期間經過後,發生的是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遲延申報的情形下,尚可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即使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只是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而已,並非債權實體權利消滅的後果,因此,超過起訴期間並不導致債權人失去實體權利。故本條規定的期間屬於訴訟法意義上的期間,而非實體法意義的期間。
關於異議人未在上述時限內提起異議之訴的後果,我們認為,應當視同其同意管理人審查的結論,按照管理人審查的結果行使權利並獲得分配。此外,由於企業破產法並沒有排除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解決爭議的其他途徑,即便是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亦不能排除仲裁條款的效力,故該條明確債權確認訴訟不適用於當事人之間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場合。
關於債權確認訴訟當事人應如何列明的問題,理論和實踐爭議較大。對此,《規定》第九條嘗試進行解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有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起訴的,通常是針對某一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存在異議,故應以被異議的債權人為被告。債權人起訴的,應區分針對的是他人債權還是自身債權。對他人債權有異議的,由於其訴訟結果將影響該被異議的債權人,故被異議債權人是適格被告;如果是對自身債權有異議的,則應當以債務人為被告。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提起訴訟,均可能存在其他異議人對該債權提出異議,雖然其異議的理由可能與原告不一致,但由於針對的是同一筆債權,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列為共同原告。
關於債務人蔘加訴訟應當由誰代表的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債務人蔘加訴訟的,應當由管理人作為訴訟代表人。但另有觀點認為,在債務人作為原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時,應由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參加訴訟。主要理由是,此時債務人針對的是管理人審查的債權,繼續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訴訟,存在利益衝突,無法真實反映債務人的訴求。由於對此問題爭議較大,故《規定》對此問題暫未明確,留待理論實踐進一步探討。

確認之訴確認之訴重複起訴的認定

單位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編選組
來源: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 2020年第5輯(總第185輯) 引用0116頁
確認之訴包括確認違法之訴和確認無效之訴,前者是對已經執行完畢或因其他原因(如被行政機關撤銷)而消滅的行政行為以及事實行為所作的合法性判斷,或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確認訴訟的標的應為原告請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權利主張。[1]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確認違法判決的五種情形,這五種情形不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限,而是法院根據情況作出的選擇。
對於確認無效之訴,無效行政行為通常是指具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而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2]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一旦法院宣佈某一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那就如同什麼事也沒有發生一樣”。[3]因此,對於前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情況下,此後無論何人、以何種訴訟請求提起訴訟,均屬於重複起訴,因為從理論上講,後訴針對的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對於確認違法之訴,由於確認違法之訴具有備位性,法院一般應當首先向當事人釋明,建議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為撤銷之訴或給付之訴,相應的,後訴重複起訴的判斷標準應當按照撤銷之訴和給付之訴處理。但是,如果在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決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要求確認被告行為違法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作出確認違法判決。[4]此種情況下,其他人仍可就同一事項提起給付之訴。

確認之訴學術觀點

確認之訴親子關係的確認之訴

作者名稱:王麗萍,翟甜甜,李燕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釋義 引用0087頁
現實生活中,如果親子關係不明確,就會導致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難以實現,因此法律賦予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1、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情形
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情形,是“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即父、母或成年子女對於父親或母親身份有異議,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請求確認自己是法律上的父親身份,或生父不願承認親子關係而生母要求確認生父的父親身份,或者在人工生殖的場合,母親請求確認自己是法律上的母親身份,抑或成年子女請求確認父親、母親身份等。
有“正當理由”,是指有符合公序良俗、家庭倫理和社會價值取向的理由,如為了更好撫養未成年子女。行使親子關係確認訴訟請求權時,應提供基本證據,如:生母在受胎期內有與生父同居或被其強姦、誘姦的事實或證據;由生父所寫的文字材料可證明其為生父,如生父的情書、日記、勸告墮胎的信件等。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專門的鑑定部門進行親子鑑定。
2、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請求權人
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人有三類:
(1)父親。生父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以確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身份,以取得子女的撫養權。此外,父親也可以提起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確認拋棄子女等情形下的母親的身份,使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2)母親。母親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以確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的身份,使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此外,在採取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子女可能涉及多個“母親”的情形下,母親也可以提起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確認自己作為母親的身份,以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在離家與父母失散多年等情形下,為確認父母可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成年子女在確認與父母的親子關係後,依法履行贍養義務,與父母有相互繼承權。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確認之訴確認之訴與訴的利益

作者名稱:邵明
來源:民事訴訟法學(第二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 引用0046頁
1、確認之訴與確認判決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爭議(或爭訟)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訴。確認之訴通常是當事人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而存在爭議。確認之訴有積極確認之訴和消極確認之訴。
積極確認之訴即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存在或者合法有效之訴,比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公司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等。通常情況下,積極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或者是原告對該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所主張的支配權。[1]
消極確認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實不存在或者不合法或無效之訴,比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婚姻無效等。因此,消極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依然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或者是原告對該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所擁有的(否定性)支配權。
依據《案由規定》,當事人對特定的法律事實存在爭議的,也可提起確認之訴,比如,確認證券發行失敗之訴等。《案由規定》有確認不侵權糾紛(包括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確認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此類糾紛案件屬於消極確認之訴。[2]
2、確認之訴的利益
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旨在通過法院判決確定某項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是否合法有效,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確定化,或者説使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法律地位得以安定,從而給不確定的法律關係主體帶來好處,此種好處即確認利益。[3]通常情況下,須從下列三方面來判斷有無確認利益:
(1)就確認之訴的客體來看,通常是對現在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提起確認之訴,在法律明文允許時可以對現存的特定法律事實提起確認之訴。
過去的民事法律關係可能發生了變動,沒有必要對其作出確認判決;對將來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確認判決,可能阻礙將來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合理變動。事實上,對過去的或未來的民事法律關係可否提起確認之訴,取決於是否具有以現在確認之訴加以確認的必要,比如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確定其續租權。
(2)現在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須是本訴的訴訟標的,即須是原告訴訟目的之所在而不是本案判決的先決事項,才能就此提起獨立的確認之訴。
事實上,法院對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作出本案判決前,均需確認作為本案判決先決事項的某項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是否合法有效。就給付財產之訴而言,原告對該財產擁有所有權則不得提起獨立的確認所有權之訴,即對作為給付前提的確認事項缺乏訴的利益。因為在給付之訴中,當事人的訴訟目的是獲得給付判決,而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益)之存在只是作出給付判決的前提,若允許就確認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則意味着為獲得給付判決而必須提起兩個訴,其結果是造成訴訟浪費。
(3)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實體權利或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處於爭議狀態。例如,被告否認與原告存在着收養關係,原告有必要利用確認判決除去這種爭議狀態。

確認之訴相關詞條

給付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