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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原則

鎖定
確實原則亦稱“確定原則” 。即徵税活動必須有明確依據,在徵收過程中,由誰納税、納何種税、何時繳納、應納多少、如何繳納等,應是確定、明瞭的,以便納税人和税務機關執行的原則。早在17世紀,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威廉·配第就針對當時英國存在税制混亂、官吏濫用權力、税收負擔過重等問題,在《賦税論》 中提出了税收的公平、簡便、節省三條標準。繼後,攸士第提出的徵税六條規則中,就有徵税必須明確這一標準。亞當·斯密吸收了這些成果,提出了公平、確定、簡便、節省四原則,把確定原則解釋為:“各國民應當完納的賦税,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 。他認為,“賦税雖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賦税稍不確定,其害民實大”。 [1] 
中文名
確實原則
屬    性
税收術語
確定原則的內容,通常歸納為: (1)税收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2) 法律中對於納税人,税種、適用税率、徵免界限,違章處罰等,應作明確具體規定: (3) 這些資料必須公開,使每人都清楚自己應該如何納税; (4) 每期應繳納税額必須是唯一的,亦即計算結果應當是肯定的。税收確定的原則,作為税制改革的一般規則,對我國的税制建設有借鑑作用。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