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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責任
鎖定
- 中文名
- 破產責任
- 外文名
- Bankrupt responsibility
- 類 型
- 法律責任
破產責任內容
《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的,對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上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時的,對該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翫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破產責任主要區別
兩者都是法律責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兩者發生的階段、原因、主體和結果均有區別。
破產責任是企業被宣告破產後,對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企業宣告破產後,由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