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法院
鎖定
破產法院是專門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有的國家,如英、美破產案件較多,就專門設立法院或在法院內設專庭審理破產案件。例如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內設一個專門法院,專門審理倫敦地區有關破產案件的上訴,主要是由該院書記官審理。但在法國等採取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裏,破產案件專屬於商事法院管轄。
[1]
- 中文名
- 破產法院
- 定 義
- 專門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 管轄部門
- 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在中國未有此劃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條的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外國破產法理論中,將破產法院的權限分為具有制裁性質和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兩類。前者包括破產宣告、破產終結、破產保全、認可強制和議及取消和議的裁判;後者包括破產財產管理人的選任、解任、監督、許可或禁止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的管理、變價、分配的各種行為,召集債權人會議,指定及變更債權申報的期間、債權調查的日期,決定破產財產管理人的報酬等等。
[1]
- 參考資料
-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國人大網.2006-08-27[引用日期2022-10-07]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sk00ngs